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审判执行活动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审判执行活动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参与诉讼时确实存在困难。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县委和上级法院关于防控疫情的要求部署,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开庭、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当事人提起诉讼、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相应顺延。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将主动联系诉讼参与人,及时告知案件具体变更时间、商定提交材料等具体事宜。   三、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向我院申请立案的,建议通过微信小程序“海南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或跨域立案,尽量减少出行,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将及时予以处理,做到诉讼事项“家里办”“掌上办”。   四、因情况紧急,必须在起诉或仲裁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我院工作人员指引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完成。   五、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建议公众优先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互联网观看庭审直播过程,无需到我院法庭旁听庭审。   六、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审判法庭系公共场所,如必须到我院办理诉讼事务或者参与诉讼活动的,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如有发热等症状的,应当及时登记、劝返,告知到医疗机构就医,由承办法官依法办理延期等相关手续。   七、疫情防控期间,公众可通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关注最新情况。我院将继续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竭力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但部分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会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八、诉讼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0898-26692625;26692650(工作日)
  许法官:15008097500。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