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2012年7月19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目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目的与依据
1.3分类和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领导(指挥)机构
2.2领导(指挥)机构办公室
2.3应急调度中心
2.4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5综合应急工作机构
2.6应急联动机制
2.7日常工作机构
2.8专家咨询组织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4.2分级响应
4.3信息共享和处置
4.4基本响应程序
4.5信息披露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恢复重建
5.3社会救助
5.4保险赔付
5.5调查和总结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基本生活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治安保障
6.8紧急避险场所保障
6.9通信保障
6.10信息保障
6.1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12社会动员保障
6.13技术储备与保障
6.14工程保障
6.15制度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习
8.附则
8.1奖惩
8.2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协调、高效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善后处置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幸福石家庄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1.2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危害蔓延、减少损害、降低不良影响,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政治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和分级
1.3.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市甚至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2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可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对此,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3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1.5.2合法有序。增强法制观念,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和分工实施应急工作,采取的措施应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应急工作协调有序。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事发时及时启动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按照“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的原则,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应急工作。
1.5.4整合资源。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组织、人员、信息、技术、物资、资金等资源进行整合,降低行政成本,做到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反应快捷、启动迅速、应对有序。
1.5.5依靠科学。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实施绩效。
1.5.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组建相应的队伍,健全应急体系;加强社会宣传,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常备不懈。
1.5.7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充分发挥驻石军队、武警、民兵应急分队和预备役部队的作用;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组织体系
2.1应急领导(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即转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市应急指挥部)。
应急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总指挥),有关副市长、石家庄警备区司令员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副总指挥),各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法制办、人防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城管委、林业局、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安监局、畜牧水产局以及驻石军队、武警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市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批准市各专项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指挥。
2.2领导(指挥)机构办公室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办主要职责是:传达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预案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综合协调及相关的工作;负责全市日常监测、预测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市应急委员会建议;及时收集、汇总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后,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完成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应急调度中心
依托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调度中心)。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对各类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在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前,代行指挥机构职责。
2.4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若干个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各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决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5综合应急工作机构
当突发公共事件经应急处置仍难以有效控制、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市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应急工作机构,组长由主管牵头单位的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担任。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公安局、石家庄警备区、人防办、信息中心、法制办、研究室等单位组成,负责传达应急处置指令、协调调度、督办和信息反馈。
(2)应急抢险组。由应急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局、石家庄警备区、交管局、消防支队、发改委、交通局、建设局、人防办、国土资源局、电业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城管委、房管局、地震局等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等组成,负责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3)维护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管局、武警、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等组成,及时掌握社会动态,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协调解决影响治安的矛盾,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不稳定因素。
(4)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防疫站、畜牧水产局、血站、红十字会、接受伤员的医疗机构等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并掌握伤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协助做好思想工作。
(5)安抚救助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人社局、交通局、人防办、城管委、司法局、商务局、粮食局、教育局、卫生局、红十字会、工会、妇联、共青团、人民银行、保险公司、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等组成,负责人员安置、法律援助、募捐、安抚救助、殡葬等工作。
(6)消防防化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人防办、卫生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等组成,负责消防、化学物质鉴定、卫生洗消的组织指挥工作。
(7)物资供应组。由市发改委牵头,财政局、商务局、物价局、民政局、交通局、粮食局、电业局、城管委、建设局、供销社、通信企业、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等组成,负责电力、通讯、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应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调度供应,保障一线人员必要装备的配备。
(8)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组成,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
(9)舆情引导组。由市新闻办牵头,信访局、研究室、司法局、社会科学院、新闻单位、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组成,负责掌握社会动态、对外信息发布、心理救治、法律宣传、正面引导和思想疏导等工作。
2.6应急联动机制
市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在市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分工,做好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发生复合型灾种的突发公共事件,按原单一灾种设立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难以履行职责时,市应急委员会可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请示,启动各综合应急指挥组,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级及风险程度,应急指挥部可向中央、省驻石单位、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发出应急联动指令,有关单位必须执行。需调动军队、武警协助的,军事、武警指挥机关应迅速做出决定。
加强与相邻市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制定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快速互递,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2.7日常工作机构
市各主管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并在事件发生后作为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2.8专家咨询组织
市应急委员会和主管部门要成立专家咨询组织。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建立应急专家库,载明各类专业的应急处置专家的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特长、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预测
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行动态监测;并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1.2信息报告(报警)
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要完善监测、预测报告制度,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市应急调度中心报告。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应增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意识,在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即时向市应急调度中心报告。
新闻单位应高度关注舆情动态,在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即时向市应急调度中心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有义务向市应急调度中心或政府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接到报告后都有义务向市应急调度中心报警。
3.2预警
3.2.1接警与处警
市应急调度中心接警后,应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迅速、准确做出处警指令,并向市应急办报告。必要时,可指令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各主管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推诿、拖延,严禁瞒报、误报。市应急调度中心根据风险分析和等级评价,提出预警或应急建议,上报市应急办。
市应急办和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信息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派人核实,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的监测信息、社会心理承受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市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者应急状态的,必须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
3.2.2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的分级标准和发布,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特别严重)的预警,适用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II级(严重)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Ⅲ级(较重)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IV级(一般)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2.3预警决定的执行
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市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市应急办要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确保各项预警和应急准备措施落到实处。
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事态发展的监控,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办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2.4预警状态结束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市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原则上,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县域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进行应急响应,在市区内由事发地区级政府和市主管部门进行应急响应;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进行应急响应;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其中,发生森林火灾按《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上报。
4.2分级响应
4.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应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市应急办报告,由市应急委员会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2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联合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应急委员会可根据情况予以指导、协调,给予一定的物资和人员支持。
4.2.3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报告。
4.2.4重大级别、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并迅速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2.5跨市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情况,共同组织抢险救援。同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3信息共享和处置
4.3.1市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包括常规信息、现场信息采集和传递在内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的应急保障信息等;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以上信息及分析,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采集、汇总的信息必须及时、客观、真实、准确。
4.3.2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向毗邻地区扩散的,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本级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
4.3.3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市应急办应按规定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4基本响应程序
4.4.1基本应急
4.4.1.1信息研判
事发时,市应急办应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组织专家和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等级的建议。
4.4.1.2应急工作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4.4.1.3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在第一时间要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险和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抢救人员,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照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军队、武警,开展抢险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对外报道等应急工作。
4.4.1.4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队伍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4.2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事态仍难以有效控制,有扩大、恶化的趋势,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可启动综合指挥组,调度增援力量和后备物资支援。必要时可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
4.5信息披露
4.5.1市应急指挥部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启动应急预案的原因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单位,实施应急预案的范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效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实施应急预案的期限。发布时应符合保密工作的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工作应坚持及时、客观的原则,准确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弘扬正气、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公共利益。
4.5.2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舆论引导和监督,消除社会流言影响和恐慌心理,宣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的有关科学和法律知识。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泄漏国家秘密,不得播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报道。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的人员,按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应按照预案规定的权限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应急状态结束应向社会公布。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在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的同时,市、县两级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5.1.3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1.4对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5.1.5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2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因进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提供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县(市)、区的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省提供援助的,由市政府按省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5.3社会救助
5.3.1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在事发后,因进行应急处置以及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
5.3.2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中受损害群众的亲属和有关单位、人员,帮助受损害群众解决问题、克服困难。市、县两级政府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后事态发展趋势和社会心态,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心理援助。
5.4保险赔付
保险机构应及时核实受灾和损失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险赔付。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高危行业人员参加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5.5调查和总结
市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在应急状态结束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发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工作的经验,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教训,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贡献的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预案规定、拒不执行命令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应建立以驻军和武警、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企事业单位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专项应急队伍由公安、卫生、城管、电力、电信、水务、地震、林业、安监、交通、铁路、燃气公司等承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群众性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各主管部门和县级政府应当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市应急办报告本级应急队伍体系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下年度培训演习计划等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6.2经费保障
市本级的预备费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用于当年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开支。市各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保障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会同商务局、粮食局、国资委、供销社等单位,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载明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更新年限、存放地点和所有人,特殊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以及被指定为定点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事项。建立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培育和发展全市应急的经济动员能力,并逐步实行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转变,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建立与省级单位和外地市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和维护,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者失去性能。
6.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载明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事项,同时应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的专家档案,拟定医疗救治保障计划,明确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卫生局要加快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会同城管委、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交通工具、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及应急保障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储备标准。
市应急办和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载明用于应急工作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紧急状态发生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组织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时,要组织尽快恢复,并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6.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会同武警部队制订应急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应急状态下各项准备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要构建公安、武警、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和企业、社区保安以及群众共同参与的治安保障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和到位时限。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或区域实施管制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进行布控,加强巡查、值勤,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6.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要规划、设计具备应急水源、照明和卫生设施的紧急避难所。公园、广场、停车场和文化体育场所的建设及改造,应充分考虑紧急避难的需求。在事发时,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应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公共场所设置紧急避难所,可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旅店业经营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9通信保障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方案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应急办会同市工信局及通信企业,依托现有专用、公用通信设施,构建多手段、多路由、跨区域、跨系统的应急通信系统;配备移动式通信车辆,作为第二通信保障手段,做到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备相应设备、人员,确保应急通信系统畅通。
要适时整合全市监控监测系统、视频会议系统、辅助决策系统(DDS)、数据存储与分析系统(MI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资源,逐步建立完善110、119、122、120、12345、96116服务台和气象预报、地震监测等相结合的预测预警平台,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处置提供服务。推进先进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及时进行升级换代。
6.10信息保障
由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数据库;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制度,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全面掌握交通、通信、卫生、人口、地理信息、气象、物资储备、救援力量分布等各种应急有关的动态数据,并加以综合集成,为应急处置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县级政府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及时按要求上报信息。
6.1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拟用于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工作的装备的所有人,要明确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2社会动员保障
市民政局要会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组织,制订社会动员方案,建立应急社会动员的长效机制。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与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
6.1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市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14工程保障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符合应急现场救援的需要。市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城市给排水、供电、燃气和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和设施,要加以改造。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6.15制度保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市法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经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适应应急工作的,要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修订,市各专项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负责修订,以上预案修订后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部门预案和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修订,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市法制办公室要依法做好在应急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中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的宣传,普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报告、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教育的重点是中小学生、社区居民。
7.2培训
应急预案要纳入全社会教育的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重点是各类专业人员、公务人员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同时要组织好自愿者队伍和人民群众的培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技能,提高应对能力。
7.3演习
市、县两级应急委员会和各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习。综合性应急演习应在总体应急预案生效一年内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附则
8.1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报市政府批准。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图(略)
附件2: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3:市专项应急预案的构成
附件3
市专项应急预案的构成
(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增补)
自然灾害类(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增补)
1.石家庄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则
2.石家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石家庄市城区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4.石家庄市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5.石家庄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6.石家庄市地震应急预案
7.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石家庄市森林火灾事故处理预备方案 事故灾难类
9.石家庄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石家庄市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石家庄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3.石家庄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联动预案
14.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石家庄市非煤矿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石家庄市煤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7.石家庄市尾矿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8.石家庄市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9.石家庄市通讯保障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类
20.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1.石家庄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2.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23.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类
24.石家庄市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25.石家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6.石家庄市粮食应急预案
27.石家庄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28.石家庄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29.石家庄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0.石家庄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