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抚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开展信用奖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开展信用奖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切实发挥信用的正向激励和联合惩戒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抚州市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开展信用奖惩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市信用办
2020年2月12日

  抚州市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开展信用奖惩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激励引导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全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市民信用奖惩办法
  1、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一线的医务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增加个人玉茗分30分;赴湖北支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医务人员,增加个人玉茗分6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卫健委。)
  2、参与开展疫情防控、舆论引导、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城乡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保障物资供应的一线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公安干警、城市管理人员、交通管理人员,增加个人玉茗分2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具体涉及部门。)
  3、参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志愿者,在春节放假期间志愿服务时长按3倍计算;放假后至疫情结束期间的所有志愿服务时长按2倍计算,全年时长折合个人玉茗分最高不超过3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
  4、抽调参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信用激励参照志愿者计算。(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具体涉及部门分别提供。)
  5、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增加个人玉茗分10分;荣获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个人,增加个人玉茗分15分、30分、50分、80分;对做出突出贡献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个人,增加个人玉茗分80分、50分、3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具体涉及部门)
  6、对个人捐款捐物或其他方式支援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折合价值按照捐款标准增加个人玉茗分。标准如下:捐款500元以下加5分;捐款500元(含)至2000元,加10分;捐款2000元(含)至5000元,加15分;捐款5000元(含)至1万元,加20分;捐款1万元(含)至5万元,加25分;捐款5万元(含)至10万元,加30分;捐款10万元(含)以上,加4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7、家有外地来抚人员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居家留观、集中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个人玉茗分5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
  8、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社区(村委会)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扣除个人玉茗分50分;情节严重的扣除个人玉茗分10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安局。)
  9、参与聚餐、聚会、打麻将、举办婚丧嫁娶等各类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扣除个人玉茗分30分,参与者扣除个人玉茗分2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安局。)
  10、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病毒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扣除个人玉茗分15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安局。)
  11、故意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扣除个人玉茗分50分,情节严重的扣除个人玉茗分10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
  12、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拒绝执行单位作出的工作安排、履职不力或违反党纪、政纪、法纪受到纪委通报或行政拘留处罚的,扣除个人玉茗分3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纪委、市公安局。)
  13、其它奖惩事项,按《关于印发〈抚州市个人“玉茗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信用办〔2018〕11号)相关规定执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信用办。)   二、商户信用奖惩办法
  1、防疫期间按照市政府要求停止营业的商户,增加商户经营者个人玉茗分20分。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营业的,扣除商户经营者个人玉茗分80分,发现两次以上的扣除商户经营者个人玉茗分20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从事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和活体家禽的商户,扣除商户经营者个人玉茗分10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
  3、违反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商户,扣除商户经营者个人玉茗分50分,情节严重的扣除商户经营者个人玉茗分10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及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商户,扣除商户经营者个人玉茗分15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商户捐款捐物或其他方式支援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参照市民信用奖惩办法第6条计算。(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6、其它奖惩事项,按《关于印发〈抚州市个人“玉茗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信用办〔2018〕11号)相关规定执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信用办。)   三、企业信用奖惩办法
  1、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的企业,增加企业法人个人玉茗分3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工信局。)
  2、春节期间复工生产防控物资的企业,增加企业法人个人玉茗分20分,企业员工信用激励参照志愿者计算。(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工信局、各开发区。)
  3、生产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及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企业,扣除企业法人个人玉茗分15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商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未经许可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扣除企业法人个人玉茗分5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工信局、各开发区。)
  5、企业捐款捐物或其他方式支援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参照市民信用奖惩办法第6条计算。(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6、其它奖惩事项,按《关于印发〈抚州市个人“玉茗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信用办〔2018〕1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信息收集与汇总
  1、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报送至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择优上传至信用抚州网站。
  2、对个人和企业捐款捐物或其他方式支援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核对汇总报送至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上传至信用抚州网站公示。
  3、其他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在全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项工作进入正常轨道后,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据上述标准要求,汇总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至市信用办,信息要求准确,不得编造、虚报。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