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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突发事件信息有偿举报社会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突发事件信息有偿举报社会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函〔2014〕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突发事件信息有偿举报社会发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湛江市突发事件信息有偿举报社会发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应急信息渠道,第一时间获取各类风险隐患和突发事件信息,切实提高政府和社会共同预防和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获取、第一时间核实、第一时间报送”的总要求,广泛动员全民参与,适当给予奖励,有效拓宽社会信息渠道,借以加快推进我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预警和灾害现场信息报送体系建设,从信息收集和预警预报抓起,切实做好各类突发事件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二、举报范围
  主要是风险隐患和突发事件信息,即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带来危害和损失的相关信息,包括事故灾难可能或已经带来的次生灾害信息等。
  (一)自然灾害
  主要有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及其带来的次生灾害。
  (二)事故灾难
  主要有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有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有群体性事件、金融事件、涉外事件、影响市场稳定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三、举报途径
  市民通过拨打24小时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发现和掌握的重要风险隐患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由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报人员(或值班人员)进行详细记录和初步研判,在向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单位)派出工单的同时,根据事件的级别和紧急程度将信息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   四、核对使用
  市政府总值班室值班员接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报送的重要风险隐患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时,立即向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核实,必要时直接联系举报人进一步掌握现场情况,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区分事件级别和紧急程度报市有关领导或转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单位处理。   五、奖励办法
  (一)话费充值奖励。
  第一个举报重大风险隐患或突发事件信息的奖励话费30至50元。所提供的信息(时间、地点和危害或损失程度等)必须清晰、属实,且有后续信息补充。以上信息能在30分钟内提供的奖励5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提供的奖励40元,超出1小时提供的奖励30元。
  第二个举报信息奖励话费10至20元。在收到第一个人的举报信息后,第二个人的举报信息对前一个举报信息的核实确认有重要价值或补充作用,且有后续信息提供的奖励20元;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主动提供风险隐患或突发事件信息,且有后续信息补充的奖励10元。
  每月初,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总值班室登记的举报信息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有关原始记录资料,会同通信运营商,分别对上一个月被采纳信息的举报人电话或手机直接充值奖励(举报重大涉暴涉恐信息的另按公安机关有关奖励办法执行)。凡弄虚作假或信息失真或不配合、不提供后续信息的不予奖励。
  (二)年终通报表扬。
  每年对全年突发事件信息社会发动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对提供大量、及时、有效信息的市民,经征得本人同意,在全市通报表扬,并根据情况在市主流媒体广泛推荐,弘扬公益爱心,引导全民参与。   六、经费保障
  每年7月、次年1月上旬,由各通信运营商根据各自实际充值支付的半个年度的“话费奖励额”提供对应的数据清单,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工作方案开始实施后,前2个年度内按实际开支额和有关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市财政支出,第3年度起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全民发动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做好对外宣传和有偿举报有关事项公告。鼓励更多的市民主动寻找各类风险隐患源和突发事件现场信息,并及时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报送。
  (二)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应急办要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教育值守人员牢固树立“紧急应对,一刻也不能耽误”的应急理念,坚守值班岗位,认真做好信息接报、核实、记录、传送等相关工作,确保有效报送,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中国电信湛江公司、中国移动湛江公司、中国联通湛江公司要全力支持当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信息、风险隐患信息有偿举报社会发动工作,在话费充值奖励上分担一定的奖励额,共同开拓全市突发事件信息、风险隐患信息来源渠道,助推平安湛江、和谐湛江建设。
  (四)要坚持对举报人负责的态度,把符合条件的“话费奖励额”奖励到人,要奖先奖优,真正体现政府的奖励政策和对热心市民的支持和回报。鼓励全民参与、全民应对,建立全社会有效防范和应对的工作格局。
  (五)要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市政府总值班室要用专用计算机、电话处理举报信息。未经本人同意,各单位不得对外公布或泄露举报人姓名、手机和其它相关信息,防止出现打击、报复或其它对举报人不利的事情发生。
  (六)风险隐患源或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单位,在接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派出工单或市政府有关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排查、整改或紧急处置,迅速控制事态,有效遏制风险隐患或减轻灾害损失,采取有力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附件:
  风险隐患和突发事件信息举报具体内容

  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和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对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损失的风险苗头或事故灾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具体如下:
  (一)洪涝灾害:包括大江大河流域发生洪水、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水库发生垮坝、洪水造成铁路干线繁忙、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江河泛滥等。
  (二)气象灾害:包括热带风暴、龙卷风、雷暴大风、干热风、干风、黑风、暴风雪、暴雨、寒潮、海上大风、高温、冷害、霜冻、雹灾及旱灾等,造成城市干旱、生产生活秩序受影响、经济受损失、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遭封闭,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等。
  (三)地震灾害:包括由地震引起的各种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如沙土液化、喷沙冒水、城市大火、河流与水库决堤等。
  (四)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塌陷、火山、矿井突水突瓦斯、冻融、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土地盐碱化等,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人员需转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影响等。
  (五)海洋灾害:包括风暴潮、巨浪、海啸、潮灾、海浪、赤潮、海冰、海水侵入、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回灌、海岸侵蚀、溢油灾害、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重损坏,或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重破坏的海洋灾害等。
  (六)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农业环境灾害;蝗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枣实蝇、红火蚁、胡蜂、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鼠害等有害生物;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等。
  (七)森林火灾:主要包括地表火、树冠火 、地下火等造成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
  主要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两类,具体如下:
  (一)各类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含失踪)、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重大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的安全事故。
  (二)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飞行事故。
  (三)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海(水)上突发事件,载客众多的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水)上突发事件。
  (四)铁路繁忙干线客、货运列车脱轨,并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
  (五)国家、省重要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的公路交通事故。
  (六)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七)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一定比例,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或电梯轿厢、客运高空索道、大型高空游乐设施等长时间人员滞留,或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
  (九)城市居民长时间大片停止供气或供水。
  (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中毒(或重伤),或群众需疏散、转移,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十一)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影响,或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源中断的事件。
  (十二)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辐射污染后果,或致人急性死亡的事件。
  (十三)因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的污染事件。
  (十四)高致病病毒、细菌等污染事件。
  (十五)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威胁,或造成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十六)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或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事件。
  (十七)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八)船舶溢油较多,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船舶污染事故。
  (十九)重金属或危险、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具体如下:
  (一)肺鼠疫、肺炭疽波及或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水生动物疫病。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例;牛瘟、牛肺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三)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四)烈性的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
  (五)影响健康的污染食品。
  (六)造成一定人员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事件。
  (七)出现大面积霍乱病死事件
  (八)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有增加趋势;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
  (九)既往未发现、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出现输入性病例;或发现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疫苗株循环病例。
  (十)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疾病,并呈扩散趋势。
  (十一)省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具体如下:
  (一)参与人数众多,或围观、哄抢走私货物、物品,阻挠、暴力抗拒缉私执法,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冲击、围攻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三)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事件。
  (四)校园网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影响甚至瘫痪;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高校内聚集失控事件,并未经批准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五)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六)暴狱事件。
  (七)有可能进京进省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八)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九)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十)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或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十一)造成全省范围内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十二)造成全市性重要业务系统的电子数据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需要长时间进行手工业务处理的突发事件。
  (十三)造成发行库发行基金毁损超过一定金额的突发事件。
  (十四)银行、证券(含期货)、保险单个行业中发生的,在该行业中具有广泛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十五)造成人员伤亡的市内涉外突发事件。
  (十六)造成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他外国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十七)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急剧波动情况;或出现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十八)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十九)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二十)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省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十二)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二十三)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二十四)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二十五)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案件。
  (二十六)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的案件。
  (二十七)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二十八)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案件。
  (二十九)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三十)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的案件。
  (三十一)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三十二)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案件。
  (三十三)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案件。
  (三十四)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三十五)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三十六)案值数额较大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的制贩假币案件。
  (三十七)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三十八)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三十九)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四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信息系统中断运行的事件。
  (四十一)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事件。
  (四十二)通过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性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的事件。
  (四十三)造成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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