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
- 制定机关: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发文字号:并医险中心字〔2020〕21号
- 公布日期:2020.02.28
- 施行日期:2020.02.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
(并医险中心字〔2020〕21号)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确保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门诊慢性病患者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门诊慢性病用药处方时限至3个月。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提前合理充足备药,为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购药服务。 各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监测、清洁消毒等工作,为办事群众提供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控;积极引导参保患者实行门诊网上预约机制,避免患者排队集中就诊购药;积极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监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让群众放心办事。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2月28日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