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防护商品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价监〔2020〕1号
- 公布日期:2020.01.22
- 施行日期:2020.01.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业品价格管理 疫情防控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防护商品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价监[2020]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近期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防护用品出现价格上涨和脱销情况,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做好肺炎疫情价格监管工作。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按照委领导批示要求,从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肺炎疫情价格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积极履行好价格监管职责,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法严肃从重处理好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体现威慑力。 立即对辖区内零售药店开展检查。关注口罩、消毒液、防护用品以及与预防相关的医疗器械的价格波动情况,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迅速进行提醒告诫行动。通过下发提醒告诫函,现场宣讲、约谈等形式,引导相关零售商要追求合理利润,不得借机哄抬物价,超出日常利润水平定价。发现有借机涨价,哄抬价格的,一经查实,将从严查处。 约谈辖区内电商平台。辖区内有电商购物平台的区局要及时约谈平台负责人,提醒告诫经营者追求合理利润,不得借机涨价,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做好明码标价,避免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请各区局于1月23日(周四)中午之前,将检查开展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报送至价格监督检查处。各区局在春节期间要密切关注相关防护商品价格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投诉举报,并汇总前期相关投诉举报及其办理情况形成文字于2月1日下班前报送价格监督检查处。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