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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8〕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其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预案》、《石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重大动物疫情主要指猪瘟、兔瘟、口蹄疫、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引起的疫情。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畜牧兽医局作为全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处置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1.4.2 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乡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早、快、严、小”的处置原则,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消毒,彻底灭源,隔离封锁,溯源追踪,强制免疫,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防控方略,加强新的动物防疫法及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的重大动物疫情及时分析评估、适时预测,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不留隐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的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县政府分管畜牧的领导担任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农业的副主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经贸委、县商委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县政府可以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决定增加或减少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由畜牧兽医局分管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2.2 县政府职责
  县政府对全县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负总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畜牧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县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全县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储备应急处置物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疫区封锁令;组织县级相关部门,调度公安警力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增援力量,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2.3 县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负责向县政府和市防治重大疫病指挥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和命令;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及处置指令,报请县政府启动相关处置预案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作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诊断重大动物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患病及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等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负责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免疫、消毒、扑杀等)、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等防疫物资的组织、储备和调配;提出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成立疫情处置预备队,培训疫情处置人员;进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动员群众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依法防疫和扑杀;依法及时上报疫情,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动物疫情,积极争取国家补贴资金。   2.4 乡镇职责
  对本行政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落实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分项抓好工作,成立防治动物重大疫病应急队伍,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加强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修改、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本辖区内的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监测等预防措施,监督落实引种申报审批、免疫观察和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决定启动本行政辖区内的应急预案,在县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人员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紧急免疫注射、消毒、疫源追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在疫情扑灭后,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生产自救和养殖户补偿等善后工作。   2.5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依法负责新闻媒体的管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有效协调新闻舆论,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防止新闻炒作。
  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和上传下达,协调有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履行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物资质的储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病监测,指导、监督和协调疫情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消毒等措施的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按照疫情处置的需要,及时进行资金调整和拨付,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封锁,疫点(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疫源追踪、疫点和疫区内易感动物的扑杀,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搭载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车辆的查处;维护疫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户、畜牧兽医人员、经营户等高危人群的疫情监控、预防注射和病人的诊治工作;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县政府,并通报畜牧兽医局;协调组织各级卫生部门力量参与疫情处置,及时采取扑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等控制措施,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蔓延传播;加强对餐饮等使用动物产品行业的卫生监督,设立定点医院收治人畜共患疾病患者;负责启动、组织、指挥和实施人畜共患疫病应急预案。
  县监察局:依法对疫情紧急处置情况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通局:负责运送处置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验消毒和疫区封锁工作,对客运车辆搭载活畜禽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对搭载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车辆的查处。
  县工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负责牵头处置动物交易市场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封有关产品并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特殊情况报经县政府批准关闭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
  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不含人工饲养)的疫情监测工作;负责牵头处置陆生野生动物发生的重大疫情。
  县商委:负责牵头处置定点屠场、商场、超市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做好动物产品的储备和组织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
  县环保局:指导疫区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1 监测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全县地域和养殖量的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设置一定数量的动物疫情监测点,落实专人负责收集动物疫情。设置的各疫情监测点由乡镇指定乡镇兽医站落实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疫情上报。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按照重大疫情信息规定程序,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动物卫生监督所定期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流行趋势、注意事项,形成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通报全县,为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提供科学依据;在疫情扑灭后、解除封锁之前,负责对疫区内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同时坚持定期与县卫生部门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情况。   3.2 报告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场、交易市场业主或管理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乡镇政府及所属各村组、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报告人: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或助理执业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村社干部、乡村兽医防疫人员、驻村干部,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
  3.2.2 报告时限、程序
  各地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知情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通过乡镇政府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无误、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2小时内通过县指挥部办公室将疫情报告县政府,并由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在12小时内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在周边省市、周边区县、周边乡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乡镇政府、畜牧兽医站应进入一级警备状态,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并开展交界地疫情普查、消毒和监测。
  3.2.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 预测预警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指派后,采取具体措施确认疫情,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测预警。对初发疫情或临床症状不典型的,应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诊断;对连续出现疫情或临床症状典型的,由至少两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兽医人员现场诊断,根据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出具《现场诊断报告书》,可直接作为现场处置的依据;采集的病样品由专人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确诊。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对人、畜的危害程序、发生范围、扩散速度、紧急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其引起的重大动物疫情由低到高分为三、二、一级。预警级别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具体预警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指挥部统一发布。
  4.1 疫情分级
  一般疫情(三级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单个疫点,且范围局限的;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30日内发生5个以下疫点的。
  重大疫情(二级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30日内发生2个及以上疫点的。
  特别重大疫情(一级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30日内发生5个及以上疫点的。   4.2 应急响应
  4.2.1 一般疫情(三级疫情)。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指挥,县指挥部派人指导、督促。发生疫情,立即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初步核实动物疫情后,在向县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迅速启动本地应急预案,全力控制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县指挥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督促,需要县政府发布封锁令的,按照程序办理。
  4.2.2 重大疫情(二级疫情)。由县政府分管畜牧的领导负责指挥。确定发生重大疫情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全面处理。
  4.2.3 特别重大疫情(一级疫情)。报请市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按照市级现场处置指挥部的安排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4.3 预案启动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县政府根据县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资金、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消毒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重大疫情(二级疫情)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县政府分管畜牧领导担任现场处置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畜牧的副主任、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处置指挥部成员。下设综合协调组、科技专家组、扑杀处置组、消毒灭源组、强制免疫组、疫区封锁组、疫源追踪组、后勤物资保障组、责任督查组等。
  综合协调组(3-5人):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疫情发生地
  乡镇政府、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的指示,报告疫情发生动态及控制扑灭疫情情况,协调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各类报表汇总、材料编写、信息发布等,完成现场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科技专家组(3-5人):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卫生、疫情发生地乡镇落实人员参加。负责病料采集、诊断、监测,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处置建议,进行疫情调查追踪、疫情分析评估、疫情预警,核实动物发病、死亡情况及人员感染情况。
  扑杀处置组(10-30人):由疫情发生地乡镇牵头,公安、畜牧、财政、民政和环保等部门参加。负责疫点、疫区内患病动物、同群染疫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强制免疫及消毒灭源组(6-30人):由疫情发生地乡镇牵头,兽医专业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环保人员、镇、村、组干部参加。以村为单位2-4人一组,主要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消毒灭源、易感动物的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疫区封锁组(每个点9人,分3班24小时值班):由公安局牵头,交通、畜牧、工商、卫生、商委等部门和疫情发生地乡镇参加。主要负责在疫区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点,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疫区内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
  疫源追踪组(3-5人):由公安局牵头,疫情发生地乡镇和畜牧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对疫源开展调查,分析疫源。
  后勤物资保障组(3-5人):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财政、畜牧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筹集资金,做好应急物资(所需疫苗、碘酒、注射器,消毒药品和喷雾器,防护手套、衣服和鞋,扑杀用电击枪、榔头、胶纸布、剖腹刀具、运载车辆,无害化处理用的废旧轮胎、柴油等助燃物资、打火机、挖掘机)的组织供应,现场处置人员的后勤保障等,负责疫情发生后扑杀动物的补偿和恢复生产救助工作。
  责任督查组(2-3人一个小组):由监察局牵头,畜牧等部门和疫情发生地乡镇人大、纪检参加。主要负责对疫情现场处置进行督查,对不服从调动、不服从指挥、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县政府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 疫情处理
  4.4.1 疫点内的处置:对疫点内所有的患病动物、同群(舍)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对人员的鞋底、衣裤、手等进行彻底消毒。
  4.4.2 疫区内的处置: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点,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扑杀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对易感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消灭病源;对疫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实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
  4.4.3 受威胁区的处置:对所有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在受威胁区边界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点,加强对过往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消毒。
  4.4.4 疫情发生地相邻地区的应急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本区域内的防疫监督工作。
  4.4.5 情况通报与新闻报道
  疫情处置中,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限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发生人畜共患动物疫病时,按规定及时向县卫生部门通报,县卫生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履行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按《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宣传部门要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4.5 终止应急响应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一般疫情(三级疫情)、重大疫情(二级疫情)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解除疫区封锁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特大疫情(一级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解除疫区封锁的建议,根据宣布启动预案和发布封锁令的级别,由市政府或县政府批准发布。   5.1 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现场处置指挥部写出疫情处置报告,县畜牧兽医局组织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兑现补偿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局和疫情发生地乡镇及时核实扑杀情况,提出补偿建议,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及时筹集资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兑现扑杀补偿资金后,再由县财政申请中央、市级补偿资金。   5.3 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确定禁养期,并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禁养期满后,按照要求进行活体动物饲养试验,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申请引进动物,对新引进的动物要严格执行报检、隔离、检疫、消毒,合格后再投入生产。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要坚持免疫接种,场所应坚持经常性消毒。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和嘉奖;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组织保障
  县政府与各乡镇、有关部门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书》。各乡镇、县畜牧兽医局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免疫注射、消毒灭源、强化检疫、引种申报、强化堵源、疫情观察等综合措施,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6.2 应急队伍
  建立县、乡两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牵头,按照每队20人进行分组,组建3个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人员安排根据疫情临时决定(每组由县政府办1人、畜牧局4人、卫生局3人,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商委各2人)。
  各乡镇由乡镇长牵头,从乡镇干部、村组干部、乡村兽医中抽调20人,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   6.3 物资保障
  建立县乡两级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数量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防疫物资,储备的物资应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的安全区域。应急储备物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调配,每次使用后要及时补足,常年保证储备疫情处理供应需要(包括防护手套、衣服和鞋20套、消毒药3吨、1万头份畜禽紧急免疫用疫苗、注射器100只、兽用针头5000只、机动消毒设备3-6台、诊断试剂和密封用具若干、扑杀用电击枪3-6把、榔头6-12把、剖腹刀6把、胶纸布2捆、无害化处理用的废旧轮胎50条、装20-40升柴油的容器5个、打火机5-10个、挖掘机、运载车辆及通信工具等适量)。   6.4 经费保障
  县政府将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保足50万元以上,用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扑杀补偿、免疫副反应补偿、疫情处置、防疫物资储备等工作,由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统筹使用。各乡镇也要根据当地防控工作实际,储备适当专项经费,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6.5 技术保障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和诊断工作,负责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报送病料,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建立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进行现场诊断,参与疫情的评估等。   6.6 安全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卫生部门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对参与人员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公安、信访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信访稳定工作。
  本预案实行3年定期评审,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与之相抵触的,以本预案为准;
  本预案由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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