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关: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苏市监法〔2020〕35号
- 公布日期:2020.02.19
- 施行日期:2020.02.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苏市监法〔2020〕35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制定如下意见。
优化审批服务,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不见面审批”制度优势,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质量,高效优质满足群众办事需求,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审批服务有序开展,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一是畅通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为重点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对符合标准的,立即予以审批。推行“容缺受理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补齐所有欠缺材料的,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先予受理,帮助企业早日投入生产、提高产能,为疫情防控打好坚实物资生产供应基础。
二是重点推进“互联网+”审批。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各类企业提供“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审批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特殊情况需要现场办理的,可提供预约服务,加强服务场所清洁消毒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即办即走。
三是切实加强审批服务宣传。及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和公众号等方式告知社会公众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方面的相关举措,提供相关网上服务系统网址、人工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通信地址等,明确办理渠道和办理流程。 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稳定市场秩序
按照省局全力抓好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重点任务的要求,加强各环节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把监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确保市场秩序基本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保障。
一是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商品价格监管各项要求,认真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严厉打击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切实加强市场交易监管。加大重点场所市场整治力度,切实加强源头防控,对市场主体登记中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含有野生动物交易等内容的,不予核准。加大对活禽销售和违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销售活禽或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强化市场交易计量监管,打击缺斤少两等计量违法行为。
三是持续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相关设备设施、场所、环境等进行定期清洁消毒,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突出抓好重点业态、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安全。
四是着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疫情防控用药品、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及相关诊断试剂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疫情防控相关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工作,保障计量准确可靠。 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要根据总局有关要求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苏市监法函〔2020〕30号),重点查处价格、药品及医疗器械、野生动物及制品、产品质量等方面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集中执法力量,排摸、核查相关违法线索,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打击。
一是从重从快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快工作节奏,优先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违法案件,合理压缩线索核查、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环节的办理时间,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听证数额标准,统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努力克服疫情防控期间可能产生的各种困难,做好应急预案,保持市场监管高压态势,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威慑。
二是着力提升执法效果。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深化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的应用,充分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作用。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和宣传,力争实现“查处一个案件,规范一个领域”的执法效果。
三是积极加强部门执法协作。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执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与公安、发改、绿化市容、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教育、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依法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案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9日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