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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避免因新型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积极研究疫情发生后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树立利益衡平理念,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隔离、治疗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加大对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的多元化解力度。充分发挥“解纷芜优”在线调解平台与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对接优势,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的诉调对接工作,提供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等诉讼服务,进行有效司法指导,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诉讼负担。
  --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纠纷。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并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妥善化解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积极运用“互联网+金融审判”模式,促使金融机构及借款企业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及疫情防控成本。   二、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对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维护平稳有序市场经济秩序。   四、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快审快判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等犯罪行为。   五、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强化公正文明善意执行理念,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六、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助力危困企业摆脱困境。   七、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及各类线上司法服务平台,引导企业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等,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成本,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提振信心。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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