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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滨政发〔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新修订的《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地方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与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先期处置
  3.2.3应急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3.2.5应急联动
  3.2.6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社会救助
  3.3.3调查与评估
  3.3.4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保障
  4.11科技支撑
  4.12法制保障
  4.13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监督与检查
  5.4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2发布实施
  7附件
  7.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2分级响应级别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专职副书记和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和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决定和部署全市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突发事件的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县(区)、乡(镇、办)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明确承担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5专家组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1。
  3.1预测与预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民防空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5)预警区域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分级响应级别见附件7.2。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驻滨单位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需要多个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按省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3.2.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和畜牧兽医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信息产业、人防部门、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公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外经贸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相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省驻滨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市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安排,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3.3.2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2)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的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预后处理措施。
  (3)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要省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滨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实施方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人民防空、核与辐射、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市发改委会同市经贸委、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当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应急物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征用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给予补偿。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或建设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负责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收集、整理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组成的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检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4.12法制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提请审议和发布实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各地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演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预案演练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5.2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监督与检查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行政奖励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7.2分级响应级别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事件发展逐级报市、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通知,启动有关部门的单项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2.Ⅲ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几个有关部门的单项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3.Ⅱ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作出应急指令,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利用省政府多个有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4.Ⅰ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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