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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珠海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有关货物、服务和工程,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实行紧急采购,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三、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防控需求,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相关采购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   四、各采购单位要认真界定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紧急采购和普通政府采购的范围,禁止将普通政府采购项目以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紧急采购名义规避正常采购流程。   五、采购单位委托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正在实施的其他普通政府采购项目,应作合理延期,避免人员聚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迟开标评标的,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应组织做好防护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略)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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