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通化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2020年1月23日
通化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
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的原则,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机制,持续加强传染病防控措施,将传染病发病率稳控于低发水平,最大程度保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主要任务
(一)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安全防护。
1.规范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完善各类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快速应急处置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防止病媒生物孳生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市卫生健康委、通化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传染病职业暴露处置工作。制定完善传染病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职业安全与伤害的防护制度和措施,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提供预防性药物、心理干预和人文关怀。加强人员培训,建立新进人员岗前培训、一线防治人员常态化培训和防护演练制度,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和能力,规范防治行为,减少职业暴露,保障防治人员身体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通化海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国家、省传染病防治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和救治、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监督执法等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对于新发传染病,要根据其传播特点和可能暴露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市卫生健康委、通化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制度。积极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部门请示,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明确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储备品种、储备数量及物资储备和使用制度,根据传染病发生情况,合理采购、分发和使用储备物资。(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通化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安全防护。
1.加强传染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指定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其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隔离病房及重症监护室建设。市传染病院、市120急救中心及其他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转运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专用临床检验室及消毒隔离等必要设施设备,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医疗机构传染病患者诊疗和处置工作中的安全防护。医疗机构应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重点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管理,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加强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健康管理工作,对发生职业性意外接触事故的医务人员进行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必要时采取对医务人员进行免疫接种等措施,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海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口岸医学排查、隔离留验、快速检测等场所建设,配置相应防护设施设备,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口岸传染病患者与地方转诊机制。(市商务局、通化机场公司、通化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1.加强实验室网络和实验室装备建设。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利用率,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口岸海关、科研院校实验室按要求进行改造,逐步实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在保质保量完成传染病实验室检测工作的基础上,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运转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实验操作程序,规范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对甲类传染病、新发重大传染病实验室检测应实施双人协作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管理。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各环节防护,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通化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吉林省药监局通化检查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医疗废物、患者遗体、动物尸体规范化处置。
1.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各级传染病监测、救治、防控、研究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收集处置医疗废物等工作人员的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卫生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做好死者生前居住场所消毒、遗体运送工具消毒等工作,遗体火化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火化遗体。加强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运送、解剖、查验等环节中产生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进一步规范疑似和确诊人畜共患传染病及动物疫病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和防控过程中产生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在相关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传染病防治保障政策。
1.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科研工作繁重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在传染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优先配足配齐传染病防控相关岗位所需人员,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省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内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按工作日计算,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通化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传染病感染的保障政策。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感染传染病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干部考核任用、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激发传染病防治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通化海关、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力度,大力普及防治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促进公众对卫生防疫工作的认同感。加强舆情监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依法打击不实和误导宣传行为。(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通化海关、市文旅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