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2020〕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做好疫情期间延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延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划拨个人账户,不影响参保人员医保待遇。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工作手续和流程,减轻各类企业缴费负担,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原《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榕医保文〔2020〕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