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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的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的意见
(淮政秘〔2020〕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帮助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遇困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共渡难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疫情防控应急保障
  1. 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对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以下简称“三必需一重要”)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给予增购设备投资20%的补助。对通过技改新增产能,为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 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积极组织我市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 确保信贷余额。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应给予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期、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缩短审批流程和时限,开辟信贷“快车道”。(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
  4. 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得对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低于上年同期。对“三必需一重要”的中小企业,原有贷款利率下浮10%;纳入省经信厅及省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淮北农商行、濉溪农商行可对原有贷款利率下浮30%。对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存量企业,给予1年担保延期,延期间担保费率只降不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   三、切实稳定职工队伍
  5.援助企业稳岗。对不裁员、少裁员且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 定点就业奖补。依据定点企业在假期间复工天数和每日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按照每人每日200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定点企业奖补,确保资金2月底前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 缓缴社保费用。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四、全力帮助企业减负
  8.加大资金支持。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抓紧组织申报,确保立审立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 降低要素成本。加强对“三必需一重要”中小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日常统计、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及经济运行态势。降低疫情防控期间用水用气价格,气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5元/立方米,水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5元/立方米。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场地租金可免3个月,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减免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建投集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
  10. 缓免企业税款。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做好企业精准服务
  11.科学指导复工。加强对涉及保障“三必需一重要”企业的复工指导,优先协调解决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12.规避失信风险。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发生违约、失信等行为的,可不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不能履行或无法如期履行产品订单、贸易合同的,由相关部门及时出具证明,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司法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淮北市遵照从优执行。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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