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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芷政发〔2016〕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6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1.3 预防预警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3.2.2 信息报告和通报
  3.2.3 应急响应
  3.2.4 指挥与协调
  3.2.5 现场处置
  3.2.6 应急结束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总结与评估
  3.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安全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演练、宣教和培训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6 监督管理
  6.1 监督机制
  6.2 督导检查
  6.3 奖励与惩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制定与实施
  8 附件
  8.1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8.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8.3 应急预案体系
  8.4 县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人通讯录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提高全县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其发生机理、过程和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1)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按上级预案和本预案执行,本预案与上级预案相冲突的,按上级预案执行。
  (2)县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专项应急预案规范范围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3)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4)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为重。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及时处置。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长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集中力量、迅速处置,把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实施,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技化。
  (5)资源整合,形成合力。依托县公安消防大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矿山、医疗、电力、供水、环保、住建、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作战、训练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县人民政府设立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副县长和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主任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芷江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2)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县应急委下设防汛抗旱、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若干应急指挥机构,作为负责全县相应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3)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县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县应急委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县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教培训等工作。   2.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芷江侗族自治县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指挥长,县应急办、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县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主要负责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县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2.5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协助县人民政府及县直各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2.6 县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县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平时为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别由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另行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集镇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集镇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预警系统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综合分析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全县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并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报县人民政府。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短信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对老、幼、病、残、孕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批准。预警信息要通俗易懂,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1.3 预防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在报告一般以上(含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3)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负有先期处置事件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其他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4)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加强与人民武装部、武警、驻芷单位、毗邻地区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人民武装部、武警等部门(单位)及时参与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5)突发事件跨国(境)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突发事件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2 信息报告和通报
  (1)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应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迅速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一般性突发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电话:0745-6822076);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县有关部门(单位)在报送市主管部门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同时或先行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对县人民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批示或指示要及时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有可能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5)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区域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和沟通渠道,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联系、通报和协调。
  (6)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台办等部门按照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7)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再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所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3 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快速作出反应,指派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视、控制,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公民应当采取措施自救。
  3.2.4 指挥与协调
  较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应接受省、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需要多个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处置工作,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应急处置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3.2.5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应急处置期间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力,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3.2.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县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总结与评估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发生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3.3.3 恢复与重建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2)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加强信息公开,严肃认真、迅速有效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3)需要县里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市里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4 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2)县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分阶段、分层次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芷江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县委新闻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员保障
  (1)按照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平战结合、军地两用,专兼并存、社会参与,规模适度、优势互补,协调有序、指挥灵便,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原则,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2)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相关救援工作。
  县卫计、安监、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改善装备条件,强化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应急管理志愿者队伍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驻芷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5)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1)各级财政要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2)全县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3 物资保障
  (1)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2)县发改局要会同相关物资储备的部门(单位)负责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基本储备制度。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如肉、糖等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供应工作。
  (3)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2)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3)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性救援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现场卫生救护。   4.6 交通运输保障
  (1)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县交通运输、公路、高速公路、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3)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应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1)县公安、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2)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4.8 安全防护
  (1)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2)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3)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其人身安全。   4.9 通信保障
  (1)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广播电视台、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通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2)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
  (1)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2)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   4.11 科技支撑
  (1)要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信息产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体系;要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主要功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2)要注重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防范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3)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防范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1 预案演练
  (1)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综合性应急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2)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其他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综合性应急演练和专项演练。
  (3)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4)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演练活动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1)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印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应急宣传。
  (2)社会公众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和义务。
  (3)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干部职工的普法考试内容之一。
  (4)县教育局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急知识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学前幼儿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应急常识教育,在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并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5)县委党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相关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全县党政干部、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6)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村(居)委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7)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1 监督机制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测、保障、处置联动、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使应急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本预案制定的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6.2 督导检查
  (1)县应急委、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结合应急工作需要,经常性开展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责任部门(单位)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义务或者应对突发事件措施不力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
  (2)各有关应对突发事件责任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测、预防、处置工作,配合好有关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情况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对发现的工作漏洞,应当按规定及时补正,不留后患。   6.3 奖励与惩处
  (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2)县、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3)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备案。   7.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1 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保障等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负责抗震救灾应急工作;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
  县人社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县农业局:负责植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生物灾害;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县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国防三级网办事处、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各类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各保险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县外事侨务办、县台办:负责涉外涉侨涉台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侨涉台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县消防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队):负责消防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应急工作。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民族宗教的应急工作;协调旅游景点、景区及文体广电的应急工作。
  芷江机场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航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怀化高速公路管理处、怀化高速交警芷江大队):负责沪昆高速公路芷江境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铁路管理部门(火车西站、高速铁路芷江站):负责铁路(芷江境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8.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8.3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部门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制定的,以本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应对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发布,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乡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乡镇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各乡镇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有关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8.4县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名单
姓 名单位及职务主 任王海涛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常务副主任梁志平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副 主 任岳永杰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舒忠勇县人武部部长杨桂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雷海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 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圣其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文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龙运广县政府办主任成 员 成 员毛湖山县委党校校长向祖权县消防大队教导员李泽林县政府办副主任向开双县政府办副主任张洲海县政府办副主任丁建国县政府办副主任肖开银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向钦安县政府办副主任李 平县政府办纪检组长李莲英县政府办副主任蒲庆环县政府办副主任陈丽华县政府办副主任吴泽勇县政府办副主任汤前荣县政府办副主任彭祖友县政府办副主任杨友铭县政府办副主任刘楚才县政府办副主任李绍文县人防办主任李艳军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邱小平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唐 维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中文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成辉县广播电视台台长杨 武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肖孝芳县住建局局长补坤海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局长向春明县发改局局长曹日红县财政局局长叶汉平县民政局局长向国勇县安监局局长彭刚德县卫计局局长龙克文县水利局局长唐 非县教育局局长江日中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刘己毛县畜牧水产局局长舒海荣县环保局局长罗尚君县农业局局长杨小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杨建平县房产局局长朱子云县气象局局长余 水县林业局局长孟 军县司法局局长杨殿照县移民局局长谭小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长勇县台办主任何志坚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陈 侃县武警中队指导员李双喜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张 卫县邮政局局长廖彩云团县委书记杨平波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局长龚卫国县委宣传部新闻室主任潘明智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参谋黄 伟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国华县应急办主任黄敦彪县电力公司经理邓京明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唐孝刚中国人民银行芷江支行行长孙 军县电信公司经理瞿桂林县移动公司经理唐建军县石油公司经理黄成元县联通公司经理刘海荣县人寿保险公司经理粟安要县人保财险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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