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
(桂律协〔2020〕52号)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等七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要求,结合广西律师行业实际,经研究,决定实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对象
实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先上岗、再考证”主要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阶段性措施适用于2020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届、2019届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广西区内申请律师执业实习条件的,可先申请实习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不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广西区内申请律师执业实习条件的,或者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不得按照“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登记。 接收律师事务所和指导老师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具体文件见广西律师网)规定的条件。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签订《实习协议》。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
(一)实习登记
实习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外的其他申办实习登记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经实习人员本人签字、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先上岗、再考证”承诺书》。该份材料在提交《实习申请表》中原提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页面附上。
为适用“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人员颁发的实习证,由制证律师协会在实习证“扉页”加注“‘先上岗、再考证’专用实习证”字样,在备注页面加盖专用章(印章内容:此持证人员适用“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二)实习管理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律所公章、核对章及核对人签名,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属律师协会备案后,随即转入正常实习,其原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如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在面试考核后的一个月内主动将实习证交回发证律师协会,同时报告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得再指派其以实习律师的身份办理法律事务。
实习人员在实习证有效期内,未申请实习期满面试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实习证有效期届满后20日内及时收回实习证并提交发证律师协会统一销毁,该实习人员的实习终止。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实习证或收回实习证确有困难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通过发证律师协会逐级上报至广西律师协会,发证律师协会和广西律师协会通过各类平台作出相关人员实习证失效公告。
律师事务所对享受“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实习人员要严格管理,一旦发现享受阶段性措施的实习人员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立即收回实习证连同书面汇报材料报送发证律师协会,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即刻取消实习人员的实习资格。对疏于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和不尽责指导的律师,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实习考核后有关工作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经发证律师协会考核合格予以发放《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落款日期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需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重新实习。 集中培训和面试考核
适用“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统一以网络集中培训方式进行。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实习管理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合理安排时间按规定程序报名参加网络集中培训。
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发证律师协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面试考核,发证律师协会分批组织安排面试考核。 申请律师执业许可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经发证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登记表》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律师执业申请。 阶段性措施的有效时间
“先上岗、再考证”的阶段性措施自措施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在阶段性措施有效期限内,按照阶段性措施条件申领了实习证的人员,其实习管理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则》以及本阶段性措施明确的各项规定。
阶段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促进就业等新政策适时调整。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李运杰,电话:0771-5865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0年7月3日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