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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抗击期间执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抗击期间执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2020年1月31日)


各执行干警、辖区内涉案当事人及代理人:
  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工作是目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在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也要依靠法律有力的保障防疫工作,并对利用特殊时期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扰乱防疫秩序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考虑到辖区内多为山区,结合目前防控防疫形势的实际,现就相关执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防疫工作
  1.2020年1月30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下发了《关 于防控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对防疫工作、异地执行、集中执行、财产控制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在此基础之上,要进一步加强相关防疫工作与措施,服从市委、市政府、院党组的安排,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正确防护,听从指挥,坚定信心,不要恐慌,突出大局工作的重点,围绕防疫新型冠状病毒开展工作。
  二、防疫期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问题

  2.防疫期间执行时效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依法予以中止。   3.对因在防疫期间哄抬物价,生产、销售相关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妨害公务等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从严从快从重执行。   4.对于因防疫需要,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需要解除限制消费、失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予以解除,待防疫解除后重新恢复。   5.因防疫工作需要,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如飞机、高铁等,居住星级酒店等其他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凭借相关单位、部门证明,应当不予处罚。   6.各执行干警需立即清查相关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对于有助于防疫工作的,如相关防疫物资生产线、工程机械、运输车辆(含运输酒精等特殊化工品的危险车辆)、防疫物资(如口罩、酒精)等,在告知当事人后,应当主动联系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指挥中心联系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征用。   7.已经身处外地特别是疫区的执行干警,接到召回通知后要及时告知实际情况,未接到通知的就地休整,亦可主动联系当地机关部门,服从属地机关部门的安排,就地开展工作,在防疫期间后,凭借相关部门开具证明,予以调休。   8.对因疫情失去收入的被执行人,持相关资料经合议庭合议后,各执行干警应当向申请人做好释明工作,尽最大可能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如申请人不予同意的,应当充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防疫解除后给予被执行人2-3个月的宽限期,期间暂缓限制消费、失信、拘留等惩戒措施,并尽量灵活采取财产控制措施。   9.对因疫情失去收入的申请人,应当加大执行力度。申请人家庭困难,被执行人又因疫情失去收入的,经合议庭合议,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司法救助。能够协调相关部门救济、解决的,应当及时上报指挥中心。
  三、严打防疫期间利用疫情规避执行的行为   10.防疫期间,被执行人利用疫情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在防疫解除后一经查实,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11.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因防疫期间无法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参照本意见第10条处理。   12.在防疫期间对违反相关防疫规定出入夜总会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消费、旅游、度假、进行赌博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在防疫期问解除后,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13.在防疫期间,执行依据以及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行为的,履行期间因防疫特殊情况,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依法予以中止,如造成其他纠纷执行干警应当优先组织和解,和解不成的,可引导当事人另诉解决。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办理案件的注意事项   14.防疫期间,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执行干警可通过当事人预留的电话、电子邮件进行联系。当事人未预留电话或未同意电子送达的,执行干警员亦可在通过移动执行APP、即时通讯视频软件、电话、短信等予以联系,但采用上述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   15.采取上述方式联系当事人的,应当通过录音或开启屏幕录制等功能予以存档。   16.对于确需办理重大事宜的当事人,执行干警在报局长同意后,亦可采取当事人手持身份证件录像等多种方式灵活处理,各执行干警既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更要保护人民群众与执行干警的生命安全。   17.防疫期间因执行工作形成的相关音视频资料等,在防疫期间后需要通过刻录光盘等方式附卷。   18.执行干警应当配合执行指挥中心完善应急值班制度,保证相关工作的推进。
  五、其他规定   19.意见所指的防疫期间是指四川省省委、省政府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起至宣布解除之日止。   20.意见所指的相关人员是指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等。   21.意见所指的从严从重从快是指在立案后2个月内或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应当限制消费的,依法限制消费。应当纳入失信的,依法纳入失信。应当罚款的,依法处以罚款。应当拘留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与拘留能够并用的,应当并用。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犯罪。对多个行为可给予多次处罚,构成司法处罚并构成犯罪的,先予以司法处罚后再移送犯罪。   22.对于因执行本意见而需要协调相关机构、部门的,可以合议庭名义上报执行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分情况予以处理。   23.本指导意见不得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引用,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规定有冲突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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