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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的十条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6日

  关于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的十条措施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我省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脱贫攻坚等工作造成较大影响,许多农业经营主体出现融资难、还款难、担保难等问题,部分农户因疫致贫返贫的风险加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手抓防疫、一手抓生产的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工作,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担当做好当前金融支农扶贫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战时状态和作风履行好金融支农扶贫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将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极为紧迫、极为重要的一项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抓细。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国务院扶贫办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各项支农扶贫金融政策,扛起社会责任担当,以实际行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落实好国家金融支农扶贫政策。进一步把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加快贷款投放进度,大力推进减费让利,着力压降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对农业经营主体和带贫益贫企业执行优惠利率和费用减免。畅通农业产业链资金链,推动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外贸信贷投放,落实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大、前景好的涉农中小微外贸企业可协商再延期。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涉农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降低费率。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等进行融资。适当降低银行对信用良好涉农企业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适当下放信用贷款审批权限。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纳入国家和省疫情防控应急保障重点企业名单,享受各项金融优惠政策。更好发挥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作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把优先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今年30亿支农支小专项再贷款抓紧抓好,确保2020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力争申请更多专项再贷款额度,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考核。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接,推动专项再贷款资金用足用好。   三、纾解受困主体短期流动性困难。银行机构要主动对接,摸清农业经营主体及带贫益贫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梳理形成企业贷款到期情况清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带贫益贫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受困涉农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下同)贷款本金,银行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涉农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明确信贷支持方案,帮助因疫受困农业经营主体和带贫益贫企业纾困解难。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涉农产业链核心企业,支持其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预付款形式向上下游企业支付现金,降低上下游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和融资成本。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相关企业的保险服务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暂停营业期间的保费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   四、大力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金融机构要建立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精简内部流程,大幅缩短办理时限。银行机构要制定特殊时期涉农贷款和扶贫贷款授信审批流程,在实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授权范围,通过容缺办理等方式简化业务流程,自受理到办结(办理抵质押登记时间不计算在内)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征信良好的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加快办理审核放款手续。保险机构要开辟农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启动24小时接受出险报案、理赔、咨询、医疗救援等服务,灵活使用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实现线上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快赔。政府职能部门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为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保险等业务提供要件材料。   五、加大农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农业经营主体和带贫益贫企业,精准掌握其合理资金需求。银行机构要把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农业恢复生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装备工程、产业扶贫等农业重点行业和领域;根据政府推荐名单和企业征信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资产负债率暂时超标的企业,酌情降低资产负债率要求,先行发放流动性贷款。进一步扩大农民小额贷款和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满足小农户和贫困户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合理生产资金需求。确保全年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于资金需求扩大的存量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提供额外资料。支持返乡农民工、大学生、转业军人、科技特派员等农村新兴群体创新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涉农贷款,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农业担保业务,将其发放水平和担保金额作为年终评级评价考核指标。   六、拓宽涉农信贷渠道。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明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登记程序,力争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已签订流转合同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登记工作,2020年底前登记制度顺畅有序运转。建立健全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制度。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合规予以抵押。大力推广农业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厂房等抵押贷款以及保险保单、订单等质押贷款。积极开展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苗木及地上附着物抵押、养殖场抵押、知识产权质押、乡村景区企业经营权和门票收费权质押等担保业务,努力消除农村产业发展“资产变资金”的制约瓶颈。支持银行机构对农业季节性收购贷款的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和库存浮动抵押。银行机构要改进绩效考评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涉农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和“首贷率”。   七、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在全省开展防贫综合保险。完善天然橡胶价格(收入)保险制度。扩大蔬菜价格保险和森林保险覆盖面。建立保险经办机构绩效考评制度,结合保险机构承保率、理赔时效等评价结果对优秀保险机构给予奖励。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分别按其当年新发放金额的2%给予经办金融机构奖励和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加大地债资金对支农扶贫公益性项目的投入力度。加强对涉农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   八、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及融资方式。鼓励银行机构加快开发短、平、快且符合市场需求的涉农贷款产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根据涉农企业经营状况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各类企业债券,使用银行理财资金,帮助涉农扶贫企业融资。支持银行机构通过供应链金融支持方式,为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的上下游小微企业客户提供针对性融资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参照农发行海南省分行产业扶贫合作平台模式,由银行机构主导、相关企业联合设立风险互保基金,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受影响企业利用保险、期货市场等对冲风险。银行机构和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合作,积极开发担保费率低于2%、免反担保措施的金融产品,并着力提升业务审批效率。积极推广“政银保”合作融资模式。农业保险机构应优化现有涉农保险产品和理赔程序,加大支农扶贫力度。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大力支持农业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有关扶持政策对上述挂牌企业优先适用。   九、强化政银企对接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牵头,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担保协会、金融机构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做好我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摸底工作,尽快向金融机构提供重点支持企业名单,推动解决支农扶贫融资担保难、信用贷款难的问题。建立政府和银行协同监管机制,将企业履约还贷情况作为享受财政补贴的条件。建立涉农龙头企业融资服务领导包点责任制,市县领导一对一服务。继续实施“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主动上门服务。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推进政策落实,增强广大农业企业和农户的获得感。   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制度。对涉农扶贫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在3%的基础上再适度提高,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金融机构要改进绩效考核体系,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比重和预期增幅,提高不良容忍度、社会责任承担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特殊时期免责制度或免责行为清单,加大对基层网点机构的业务指导,明确特殊时期的报告请示流程;积极向上级争取特殊时期各类免责政策,明确免责情形,充分发挥一线业务人员和授信审查审批人员的工作主动性,解决其后顾之忧。建立政策落实情况评估评价机制,对支农扶贫业绩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的金融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十条措施执行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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