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简化医保经办服务深入推进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简化医保经办服务深入推进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0〕2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国家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医保中心函〔2020〕1号)及我省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各项要求,现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医疗保障经办程序事项,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疫情防控严峻形势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阻断疫情传播扩散,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充分利用“互联网+医保”的服务载体和形式,发挥“智慧医保”服务功能,通过网上办理、延长截止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沉经办服务、优化经办服务、容缺办理等措施,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医药机构等医保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办理医保业务。做好费用预拨,优化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基金,强化基金保障,提高疫情救治保障政策执行效率,保证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保证经办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一)加强费用结算
  1.及时调整拨付医保预付基金。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吉医保明电〔2020〕2号)等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做好与同级财政的资金安排,落实医保费用先行预付等工作,有效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的医疗费用。
  2.及时结算拨付医保基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医保结算相关规定,督促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与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工作,及时向当地财政请款,并将结算款项及时拨付到医疗机构,确保参保人待遇及时兑现。
  (二)拓宽服务渠道
  1.丰富网上业务办理大厅服务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倡议、引导办事群众和单位实行“非必须、不窗口”办事,及时向社会发布倡议书、公告或通知,建议参保单位和个人尽量选择网上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非接触”途径,为办事群众和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报、异地就医备案、异地特病门诊备案、异地特药备案及缴费基数核定、人员增减、参保信息修改等业务,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对于尚未实现在线办理等的业务,可通过电话申请并通过QQ、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有关材料电子版,先行办理,后续补报纸质材料。
  2.开设医保咨询服务热线。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提供医保政策和业务经办人工咨询服务及电话备案、电话预约服务,并根据“建立统一的医保服务热线”的要求,逐步将对外咨询服务电话调整为96618,实现全省医保经办咨询服务“一号对外”,统一提供包括医保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办事指南和投诉受理等在内各项公共服务。
  3.完善线上交流互动。可通过建立QQ交流服务群、微信在线咨询等方式,在工作日由专人在线进行解答或接收业务办理消息,及时解决提出的问题。
  (三)延长办理时限
  1.根据疫情变化情况,适当延长2019年度医药费用窗口报销时限,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
  2.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商相关部门合理延长缴纳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3.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根据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减轻医药机构资金垫付和工作人员跑腿压力。
  (四)简化办理程序
  1.对于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先救治出院后直接结算,按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支付费用的先行垫付工作,就医地医保部门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我省将按国家规定统一组织清算。
  3.对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确诊及疑似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要第一时间做好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将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部分临时纳入基金甲类支付范围。同时,应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五)下沉经办服务
  1.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参保人员治疗的实际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病情稳定的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的诊疗计划、处方期限等予以调整,保障参保人员的诊疗。
  2.落实定点机构负责转诊转院、门诊特病登记、门诊特药备案、长护险待遇认定全流程办理政策,参保人员到定点机构提交有关申请办理,无需到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六)优化经办服务
  1.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异地就医费用邮寄报销业务。在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对年老、体弱等行动不便无法通过线上服务的,可提供特殊业务上门服务。
  2.开辟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确立、资金拨付和结算等“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为医疗机构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
  (七)开展容缺办理
  为避免参保单位和个人因申请材料不全或存在缺陷出现重复跑动,对于非关键性材料缺少或存在错误的,在参保单位和个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行受理,实行“容缺后补”;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涉及材料,在个人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承诺认同依据现有材料审核结果,可先行受理,实行“容缺受理、认同审核”。
  (八)做好经办场地防护
  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为参保群众提供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要加强对一线经办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传染,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让群众放心办事。   三、强化医疗保障经办组织保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扛起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中高高飘扬。要全面压实责任,加大对所属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业务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如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将予以问责。要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控。要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各项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加强协议管理,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坚持守法合规经营。疫情防控期间,对因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等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一经发现,均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行为”,坚决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序、有效推进。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将相关精神及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协议管理各定点医药机构,方便患者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和服务。   四、强化动态监测和信息上报
  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要求,认真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送本统筹区疫情防控医保经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联系人:王月娟,联系电话:0431-80575855
  宋 健,联系电话:0431-80575856
  电子邮箱:sybydjy@163.com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