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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3]16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北京急救中心: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要求,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可能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门(急)诊患者的预检分诊工作,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门诊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感染性疾病的诊疗能力与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报告工作,规范采样、及时送检,做到早发现、早诊断、科学治疗。要注意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有近期到过中东地区等疫情发生地的发热或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要高度警惕,按属地原则及时报告各区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进行网络直报。
  市卫生局指定北京地坛医院和北京佑安医院为我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定点医院。《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感染H7N9等高致病性禽流感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48号)中的市级专家组成员,同时兼任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市级专家组成员,负责指导和支持定点医院医疗救治工作。各定点医院要成立本院的专家组,负责疫情发生时本院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会诊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和各二级及以上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应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院的院感防控、就诊患者的甄别和救治工作。市卫生局将根据情况适时启动市级专家组专家听班制度。   二、多方配合,切实做好疫情发生后的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时,应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见附件)的有关要求明确诊断。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原则上由首诊医疗机构就地单间隔离救治;确诊病例原则上需要转运到定点医院,由病例所在的医疗机构联系北京急救中心,后者负责安排使用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将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病情不适宜转诊的,就地进行积极救治。市级专家组要支持、配合定点医院的诊疗专家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见附件)和相关临床诊疗指南,科学、规范诊治。   三、加强防护,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的措施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第1版)》(见附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的感染预防与控制。参与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诊治的医疗机构,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降低病毒院内传播的风险,保护自身安全。
  各三级医院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发生疫情后能够立即启动相关工作,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略)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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