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赣医保字〔2022〕28号
- 公布日期:2022.09.15
- 施行日期:2022.09.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2〕2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降低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成本,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单人单次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统一调整为11.5元,核酸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核酸检测项目和核酸检测试剂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5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采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价格为每人次3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上述价格均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抗体检测项目价格统一调整为15元/次(含试剂等耗材)。抗原检测价格不变,仍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的方式收费,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价格为2元,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总价不得超过6元。上述价格均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的核酸检测费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采取电子化、信息化方式,为群众提供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包括便民门诊和一般诊疗费)、医事服务费。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群众自行开展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服务费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学检测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 各相关检测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不执行价格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9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表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