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临时新增“新冠肺炎康复治疗”慢性病病种的通知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临时新增“新冠肺炎康复治疗”慢性病病种的通知
(淮医保发〔2020〕69号)
各县区医保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转发皖疫控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和心理康复工作的通知》(淮疫控办〔2020〕280号)文件精神,现临时增加“新冠肺炎康复治疗”慢性病病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冠肺炎患者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方案》(国卫医函〔2020〕207号)确定的评估条件,实行鉴定准入。并将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予以支付。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因新冠肺炎导致的功能障碍,在门诊康复治疗所发生符合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参照我省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执行,当次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一次起付线。 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费用审核,对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康复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并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