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6日
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财金〔2022〕117号)精神,在落实好国、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重大损失”是指扣除保险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后,当年损失金额超过损失发生上年度收入总额的20%(含);上年度无收入的,当年损失金额超过损失发生上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申请减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是指连续三年所得税汇算亏损,且每年亏损额均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20%(含),无收入的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2年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22年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要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0.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1.2022年继续落实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落实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持续严厉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和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聚焦突出问题,明确检查重点,推动降低企业负担。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实名注册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依托“甘肃信易贷”平台,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存在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企业,申请资料齐全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推送至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进行省级复审,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深化投资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完善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推进“一张图”审批、可视化审批、信用承诺制审批,以“数据跑”代替“企业跑”,实现全流程“一网通办”、全过程“一网统管”,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余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7.2022年对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企业免征增值税,对生产和销售有机肥产品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2022年,对发展潜力好、积极申报并成功入规的企业予以奖励扶持。
依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和入库统计工作的意见》(庆政办发〔2021〕10号),对当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净增长的县(区),每净增1户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18万元奖励新增规上企业,用于企业入规相关工作和支持企业发展;2万元奖励有关县(区)政府,用于对企业入规培育工作的培训、监测、帮扶、学习考察和对相关人员的奖励等。
依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和入库统计工作的意见》(庆政办发〔2021〕10号),对当年实现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净增长的县(区),每净增1户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18万元奖励新增规上企业,用于企业入规相关工作和支持企业发展;2万元奖励有关县(区)政府,用于对企业入规培育工作的培训、监测、帮扶、学习考察和对相关人员的奖励等。
2022年,对当年实现在库养殖企业和种植企业净增长的县(区),每净增1户给予资金奖励,其中:90%奖励新入库企业,用于企业入库相关工作和支持企业发展;10%奖励有关县(区)政府,用于对企业入规培育工作的培训、监测、帮扶、学习考察和对相关人员的奖励等。对在库养殖企业和种植企业,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支持。具体为:年产值达到500-1000万元(即羊出栏0.5-1万只、牛出栏500-1000头、猪出栏0.5-1万头、鸡出栏18-36万只的养殖企业和苹果产量达到1400-2800吨、蔬菜产量达到2000-4000吨、中药材产量达到500-1000吨)的种植企业,每净增1户给予10万元奖励;年产值达到1000-2000万元(即羊出栏1-2万只、牛出栏1000-2000头、猪出栏1-2万头、鸡出栏36-72万只的养殖企业和苹果产量达到2800-5600吨、蔬菜产量达到4000-8000吨、中药材产量达到1000-2000吨)的种植企业,每净增1户给予15万元奖励;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即羊出栏2万只以上、牛出栏2000头以上、猪出栏2万头以上、鸡出栏72万只以上的养殖企业和苹果产量达到5600吨以上、蔬菜产量达到8000吨以上、中药材产量达到2000吨以上)的种植企业,每净增1户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已享受过此奖励政策,退出后又再入规的企业,不重复奖励。因逃避纳税义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原因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不予补贴奖励。各县(区)可参照市上办法,对相关企业予以奖励扶持。(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9.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或向企业发放防疫消杀物品。2022年原则上对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协调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2022年,对餐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申请缓缴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给予保费补贴。(庆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餐饮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县(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支持餐饮企业与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虚拟养老院等进行合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支持餐饮行业协会适时举办大众化、特色化的美食节会活动,支持县(区)举办品牌美食文化节会,对事先报备并经市商务部门同意的,向省商务厅争取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补贴。支持企业参加敦煌美食节、“陇上风味”餐饮行业创业创新大赛等省级餐饮节会,宣传推广庆阳美食文化。(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2022年,对住宿餐饮企业予以奖励扶持。对年营业额大于500万元且增速正增长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增速排名全市前10位的,予以资金奖励,其中:90%奖励企业,支持企业发展;10%奖励有关县(区)政府,用于培训、监测、帮扶、学习考察和对相关人员的奖励等。排名1至3位的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排名4至6位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排名7至10位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企业排名以市统计局年度数据为准,当年新入库企业不参与评奖。(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8.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或者向企业发放防疫消杀物品。2022年原则上对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改造升级县域商超、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和农村便利店,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积极争取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县(区)建设改造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市场和县乡农贸市场,健全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0.2022年,对零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申请缓缴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对于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2.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组织批零住餐重点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商品服务同步促销、吃住行游购娱一体,常态化和重要节假日相结合的促销活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对事先报备并经商务部门同意的,取得较好社会影响及经济效益的促销活动,向省商务厅争取促销专项资金支持。(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4.2022年,对零售企业予以奖励扶持。对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销售额增量排名全市前10位的,予以资金奖励,其中:90%奖励企业,支持企业发展;10%奖励有关县(区)政府,用于培训、监测、帮扶、学习考察和对相关人员的奖励等。排名1至3位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排名4至6位的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排名7至10位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正增长的限上零售企业,销售额增速排名全市前10位的,予以资金奖励,其中:90%奖励企业,支持企业发展;10%奖励有关县(区)政府,用于培训、监测、帮扶、学习考察和对相关人员的奖励等。排名1至3位的企业每户奖励奖励20万元,排名4至6位的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排名7至10位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企业排名以市统计局年度数据为准,若同一企业增量和增速均排名前10位,在增量奖和增速奖中取金额较大的单项进行奖励,下一名依次递补,直至补足奖励名额(拟递补企业达不到奖励标准的可不补足),当年新入库企业不参与评奖。(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35.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庆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6.2022年,对旅游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申请缓缴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42.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4.2022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5.2022年全力支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6.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交通运输局、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48.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庆阳机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9.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机场做好疫情防控。(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庆阳机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50.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庆阳机场及航线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庆阳机场改扩建、通用机场建设项目予以投资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庆阳机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51.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降低疫情风险,最大限度维护服务业经营秩序。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定期开展服务业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开展常态化疫情监测预警,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实现平急转换,扎实开展流调溯源,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遏制疫情扩散。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风险人员和管控区域,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2.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经市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报省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细则,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本方案实行台账管理和月总结报告制度。市直各部门要对照纾难解困措施,逐项建立工作台账并按月填报。同时要做好实施情况跟踪分析,按月梳理总结纾困扶持措施实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考虑及相关工作建议,并形成月度总结报告。台账及月度总结报告于每月27日前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月30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庆阳市服务业纾困政策贯彻落实台账(2022年X月)
附件
庆阳市服务业纾困政策贯彻落实台账(2022年X月)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 | 政策措施 | 政策贯彻落实效果(数据截止2022年X月底) | 进展情况 | 牵头单位 | |||||
1 | 房租减免政策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市政府国资委 | |||||
国有企业减免租金情况 | 中高风险地区 | 受惠企业数 | |||||||
房租减免金额(亿元) | |||||||||
其他地区 | 受惠企业数 | ||||||||
房租减免金额(亿元) | |||||||||
非国有企业房屋业主房租减免情况 | 受惠企业数 | ||||||||
房租减免金额(亿元) | |||||||||
地方政府对相关房屋业主房产税减免金额(亿元) | |||||||||
地方政府对相关房屋业主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亿元) | |||||||||
2 | 税收减免政策 |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 |||||
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
“六税两费”减征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
3 |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 | 延续实施费率降低政策 | 惠及企业数量 | 市人社局 | |||||
减免保费金额(亿元) | |||||||||
实施缓缴失业、工伤保险政策 | 餐饮业 | 是否实施 |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惠及企业数量 | |||||||||
缓缴金额(亿元) | |||||||||
零售业 | 是否实施 |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惠及企业数量 | |||||||||
缓缴金额(亿元) | |||||||||
旅游业 | 是否实施 |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惠及企业数量 | |||||||||
缓缴金额(亿元) | |||||||||
4 | 防疫支出补贴政策 | 餐饮业 | 防疫支出政府补贴金额(亿元) |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商务局 | |||||
核酸检测的政府补贴比例 | |||||||||
惠及企业数量 | |||||||||
零售业 | 防疫支出政府补贴金额(亿元) | ||||||||
核酸检测的政府补贴比例 | |||||||||
惠及企业数量 | |||||||||
5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政策 | 是否实施“免申即享”政策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
通过稳岗返还发放资金(亿元) | |||||||||
稳岗返还补贴比例 | |||||||||
惠及企业数量 | |||||||||
6 | 金融支持政策 | 是否制定出台本地区金融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 市政府金融办 人行庆阳中心支行 庆阳银保监分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否存在对服务业市场主体惜贷、抽贷、断贷、压贷等现象 | |||||||||
信用贷款发放情况 | 餐饮业 | 信用贷款发放金额(亿元) | |||||||
信用贷款同比增长比例 | |||||||||
信用贷款发放户数 | |||||||||
零售业 | 信用贷款发放金额(亿元) | ||||||||
信用贷款同比增长比例 | |||||||||
信用贷款发放户数 | |||||||||
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情况 | 餐饮业 | 发债企业数量 | |||||||
发债金额(亿元) | |||||||||
零售业 | 发债企业数量 | ||||||||
发债金额(亿元) | |||||||||
旅游业 | 发债企业数量 | ||||||||
发债金额(亿元) | |||||||||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 发债企业数量 | ||||||||
发债金额(亿元) | |||||||||
6 | 金融支持政策 | 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情况 | 民航业 | 发债企业数量 | 市政府金融办 人行庆阳中心支行 庆阳银保监分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市交通运输局 | ||||
发债金额(亿元) | |||||||||
融资增信支持情况 | 餐饮业 | 总担保次数 | |||||||
户均获得担保次数 | |||||||||
获得担保的企业覆盖率 | |||||||||
总担保额度(亿元) | |||||||||
零售业 | 总担保次数 | ||||||||
户均获得担保次数 | |||||||||
获得担保的企业覆盖率 | |||||||||
总担保额度(亿元) | |||||||||
政府为融资担保机构补贴的担保费(亿元) | |||||||||
重点企业推荐情况 | 零售业 | 推荐名单包含企业数 | |||||||
名单内企业中获贷企业数 | |||||||||
名单内企业获贷金额(亿元) | |||||||||
旅游业 | 推荐名单包含企业数 | ||||||||
名单内企业中获贷企业数 | |||||||||
名单内企业获贷金额(亿元) | |||||||||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 推荐名单包含企业数 | ||||||||
名单内企业中获贷企业数 | |||||||||
名单内企业获贷金额(亿元) | |||||||||
7 | 制止“三乱”政策 | 是否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
是否制定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 |||||||||
是否制定完善支持服务业促销相关实施方案 | |||||||||
8 | 引导外卖平台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 | 是否制定出台相关引导方案或实施细则 | 市商务局 | ||||||
本地区实施商户服务费下降的平台企业数 | |||||||||
商户服务费减免金额(亿元) | |||||||||
9 | 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市商务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
地方政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提供补贴金额(亿元) | |||||||||
地方政府是否出台实施其他支持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措施(如有,请说明情况) | |||||||||
10 | 实施暂退旅游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 本地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暂退比例 |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
暂退保证金总金额(亿元) | |||||||||
是否制定并实施保险替代保证金试点方案 | |||||||||
是否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 |||||||||
11 | 鼓励旅行社承接政府活动支持措施 | 是否以星级、所有制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
是否制定旅行社承接政府活动的实施细则并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 |||||||||
地方政府按约定支付旅行社的资金总额(亿元) | |||||||||
12 | 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运营支持政策 | 是否实施(如有,请说明是否出台实施细则) |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 ||||||
地方政府对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支出安排的资金额(亿元) | |||||||||
地方政府对存在困难的城市公交运营支出安排的资金额(亿元) | |||||||||
13 | 民航业其他支持措施 | 是否统筹资金支持航空和机场疫情防控(如有,请说明支持金额 ) |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 ||||||
是否运用地方财政对民航相关建设予以支持(如有,请说明支持金额) | |||||||||
14 | 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政策 | 四个精准 | 精准监测 | 是否建立重点区域的精准监测机制 | 市卫生健康委 市公安局 | ||||
重点人员、高风险岗位是否核酸应检尽检 | |||||||||
精准识别 | 是否建立完善流调“黄金24小时”工作机制 | ||||||||
精准管控 | 是否科学划分重点、高危人群 | ||||||||
是否对各类人员实施分类管控 | |||||||||
精准防护 | 相关服务业工作人员疫苗是否应接尽接 | ||||||||
是否实施每日健康监测登记 | |||||||||
八个不得 (如有,请说明情况) | 是否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 | 市卫生健康委 市公安局 | |||||||
是否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 | |||||||||
是否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 | |||||||||
是否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 | |||||||||
是否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 | |||||||||
是否进行封城、封区;是否中断公共交通 | |||||||||
是否对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或者延长关停时间 | |||||||||
是否自行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 | |||||||||
15 | 新入规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 是否制定实施细则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 |||||
受惠企业数 | |||||||||
奖励金额(万元) | |||||||||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 是否制定实施细则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
受惠企业数 | |||||||||
奖励金额(万元) | |||||||||
新入库养殖企业和种植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 是否制定实施细则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 |||||||
受惠企业数 | |||||||||
奖励金额(万元) | |||||||||
16 | 促销活动开展情况 | 美食节会活动开展情况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 市商务局 | |||||
拉动消费(亿元) | |||||||||
批零住餐行业促销活动开展情况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 市商务局 | |||||||
拉动消费(亿元) | |||||||||
17 | 住宿餐饮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 是否制定实施细则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
受惠企业数 | |||||||||
奖励金额(万元) | |||||||||
18 | 零售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 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 | 是否制定实施细则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
受惠企业数 | |||||||||
奖励金额(万元) | |||||||||
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正增长的限上零售企业 | 是否制定实施细则 | ||||||||
受惠企业数 | |||||||||
奖励金额(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