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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防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防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前,我市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进一步做好执法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市民群众和城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防护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防护工作指引(试行稿)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2月3日

  附件
广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防护工作指引(试行稿)

  为贯彻落实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执法过程中的疫情防护工作,规范疫情期间执法行为,提升执法人员防疫防护意识和水平,确保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指引。
  一、行政执法前的防护
  行政执法前,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须佩戴医用口罩,配备摄像取证器材等执法装备。执法工作可能需近距离接触的,佩戴防护眼罩(防护眼镜);可能需要用双手触及相关物品的,佩戴医疗橡胶手套。如不具备此类条件,请及时用75%医用酒精对手部进行消毒。   二、行政执法期间的防护
  (一)日常巡查
  执法人员应佩带医用口罩,并建议佩戴手套,减少与各类物体的接触。
  (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杜绝简单、粗暴执法。
  1.佩带医用口罩,与当事人保持适当距离(保持1米以上间距)。
  2.询问当事人户籍所在地,近期是否去过湖北、是否与湖北人接触过、有没有发热咳嗽等症状。
  3.发现疑似疫情的,迅速对当事人进行规劝,并按照程序上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对当事人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教育整改;需要行政处罚但危害较轻的,不扣押物品。
  6.检查笔录应详细记录当事人行踪状况与身体状况,并让当事人签名确认。
  7.在收集书证、物证时,执法人员应佩戴手套。
  8.询问笔录尽可能与检查笔录共同制作,选择开阔通风的场所,尽量避免在狭窄封闭的场所内。
  9.尽量避免当事人到执法人员办公场所,确需当事人到办公场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资料的,要严格按医疗机构的指引,要求当事人做好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清洗手部等防护工作。
  10.需要进入居民住宅的,执法人员要与当地居委会(村委)或者物业管理人员取得联系,确认居民住户人员基本信息(无疫情隐患)后,并佩带医用口罩、手套,会同当地居委会(村委)或者物业管理人员一起进入。
  (三)行政强制
  根据违法行为危害性、严重性,判断是否需要扣押当事人物品。在扣押相关物品时,执法人员应佩带医用口罩和防护手套,并与当事人保持适当距离。扣押物品应划出专门场地保管。
  (四)应急处置
  1.对阻碍、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执法人员应与当事人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自身疫情防护装备损坏或脱落,暂停执法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待公安机关处置完毕后视情况恢复执法活动。
  2.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过程中,与重点管控人群进行密切接触的,要严格按照程序立即上报,立即采取消毒措施,并进行隔离观察。   三、执法工作结束的防护
  执法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摘下口罩时,切勿用手接触口罩正面的污染面,而应用双手摘下耳朵上的口罩系带,将口罩、手套丢掷到指定位置,然后对双手进行清洗或用75%医用酒精进行消毒。执法装备用75%医用酒精或紫外灯消毒,执勤车辆用稀释的84消毒液对内外进行喷洒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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