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6号、第7号令,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6号令要求,为更好落实省疫情严查严控30条(第二版),扎实做好全市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人员信息数据精准度。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持续细致掌握外地来(返)连人员信息,进一步提高来自(去过)高风险地区人员(含日韩等外籍人员)信息精准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推送数据。外地来(返)连人员必须注册使用大连"健康码"。   2.建立复工复产企业与社区信息联动机制。各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要严格遵守外地用工人员复工上岗相关要求,准确掌握本单位用工人员来(返)连情况,并督促此类人员到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   3.做好重点人群管控工作。各社区在对外地来(返)连人员进行摸排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对重点人群的管控,督促来自(去过)高风险地区人员严格落实"14天居家隔离"防控措施,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并指导外地来(返)连人员使用"大连市健康服务"小程序、大连市抗疫防控专版APP,加强跟踪管理,开展健康监测和服务。   4.持续做好人员登记及测温工作。不得采取"一刀切"封闭措施,要充分考虑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确保菜市场、超市、药房等便民商业网点能够正常营业;确保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备和人行步道能够正常使用;确保中、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为应对疫情等级动态调整,人员进出小区仍须戴口罩,现有封闭设施及宣传标语继续保留,出入口管理人员不撤不减,并在入口处做好人员测温、验码(证)、登记等工作。   5.加强社区内出租屋管理。严格落实房屋出租备案制度, 突出房屋出租方主体管理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房屋中介、出租方(自行出租的)要将房屋出租情况及时向房屋所在社区进行备案,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的,要依法追究出租方责任。各社区要建立小区"一院一档""一房一册"台账,每日更新房屋出租信息,做到房东、租客情况"两清楚".   6.强化居民小区环境卫生整治。环卫部门及物业公司要及时清理居民小区和楼道杂物、垃圾,设置灭鼠设施,保证环境清洁。居民小区电梯、楼门等重点场所坚持每日消毒。   7.必须合理设置废弃防护物品收集点,做到规范处置。   8.各小区要继续关闭棋牌室、活动室等公用、非生活必需、易造成人员聚集的场所。养老、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养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封闭管理。   9.对出现确诊病例的居民小区或单元实行封闭式隔离,将密切接触者转至集中隔离场所,做到有效阻断。   10.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标语横幅、社区广播、微信群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减少人员聚集;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到人人皆知、人人有责、人人防控。
  农村地区相关疫情防控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