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京教财〔2020〕11号
- 公布日期:2020.06.15
- 施行日期:2020.06.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疫情防控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教财〔2020〕11号)
各区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的要求,为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加强学费(保育教育费)管理
学费(保育教育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预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按照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始复课(复园),未复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幼儿园未复园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 加强住宿费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住宿费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收取,未住宿不得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合理结算清退。各区、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疫情期间具体收(退)费管理办法,主动做好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落实学校主体责任,严禁违规收费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 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监督部门,要协同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疫情期间收(退)费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举报较多的学校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