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徐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徐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 公布日期:2021.09.03
- 施行日期:2021.09.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徐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基础上,聚焦当前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帮扶力度,努力把疫情影响降至最低,奋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参照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强化重点行业挟持。市、县 (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旅等重点行业企业,从 8月1日起到9月30日,各银行金融机构减免2个月逾期贷款罚息;针对企业受损不同情况,由财政给予2个月一定比例的银行贷款贴息支持。 减免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且因疫情影响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房租。鼓励非国有房屋企业(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科创载体)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承租人减免租金、延期缓缴。 延期申报和缓缴社保费等缴费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允 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的企业,经 申请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5日。因疫情影响至 8月25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因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简化办税手续。在办税服务场所(含自助办税设备)办理 实名认证事项的,暂不进行“刷脸”验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 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实际生产经营 受影响的,以“不见面”的方式、按简易程序办理申报税额的调整。 临时开放部分办税限制。因疫情影响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只需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按规定需提交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复印件,只需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采取邮寄方式报送材料,因特殊情况暂无法加盖公章的,可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待 特殊情况消除后, 再行补正。 持续提升便利服务水平。深化 “不见面审批”改革,推进“互联网十政务服务”,依托市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数据赋能,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帮代办、一次办等多种办理方式,畅通PC端、移动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理渠道。系统梳理发布惠企政策清单,健全政策专员管理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合理诉求。
二、稳定职工队伍 继续实施普惠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 60%。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同时,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受理期限截至 2021年底。 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和培训生活费补贴。延续实施各项以工代训政策,可按规定延长实施期限至2021年底,确 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落地见效。根据专账资金规模,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困难型家庭(统称低收入人口)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在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 予生活费 (含交通费)补贴。 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见习期跨 自然年度的,见习补贴发放至见习期结束。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需经官方人社网站核验)的 ,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年 4月30日。对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 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底。
三、加大金融支持 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文旅、批零住餐等行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市商务、文广旅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推广无还本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积极支持相关企业渡过难关。 保证融资贷款规模。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稳步增长,其 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30%。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定价基准的运用,继续巩固贷款实际利率下降成果,力 争2021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力度。设立专项转贷资金,提供短期过桥转贷资金服务,解决企业到期还款资金不足问题。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政策,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主体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目,担保费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及以下,降低反担保要求,简化业务流程,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保,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发挥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全作用。引导金融对实体经 济加大支持力度,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银行等机构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农业、制造业、环保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健康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强化精准服务 加大企业信用服务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推进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的增量扩面。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审慎认定失信惩戒名单,对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助力企业重塑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疫情期间对申 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围绕大宗消费、餐饮消费、新型消费、品牌消费、农村消费等重点领域,适时组织消费促进活动。鼓励文化旅游企业降低、减免服务价格,适度降低重点景区门票价格,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 保障物流通道畅通。严格落实应急运输专用通道政策,保障应急物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能源物资以及复工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提高物流效率。对持有应急物资专业通行证,承担特殊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提升企业通关效率。支持企业综合运用汇总征税、关税保 证保险等作业模式快速通关。大力推进“网上核查”、“企业自查认可模式”等“非介入”式核查,对于时效性较强的风险类核查作业,优先采用互联网远程核查和企业材料报送等不见面核查方式。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保税监管场所延期、变更手续的,在企业提交说明材料后受理相关申请并依法办理。 畅通企业问题反馈渠道。发挥综合性企业服务平台集成作用,围绕防疫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实际困难和问题,强化涉企诉求快速交办督办机制,确保及时办结反馈,实现疫情防控、企业发展“两不误”。及时为受疫情影响而难以按时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努力减少企业损失。畅通法律咨询渠道,为企业咨询解答疫情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不可抗力抗辩和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各种商事法律问题。 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突出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强化线上巡查、推行数字监管,加强调度频次和巡查力度,加 强安全生产大数据动态分析研判。紧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化品、矿山、钢铁、粉尘涉爆、涂装、深井铸造、地下空间、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主动靠前、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在疫情防控条件下可能遇到的问题,从生产工艺、设各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精准安全技术指导,确保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整改闭环到位。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1年底。相关政策由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徐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