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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忻州市公安局等关于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敦促新冠肺炎重点人员及外地来(返)忻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忻州市公安局、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忻州市司法局关于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敦促新冠肺炎重点人员及外地来(返)忻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最关键时期,为有效阻断和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维护全市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核查、流行病调查、防疫消毒、体温检测、样本采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住宅区封闭管理等措施。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真实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家庭住址等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2020年1月8日以来,到我市的流动人口(跨市县居住人员),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社区申报暂住登记。申报暂住登记可登录“山西公安”一网通办平台和掌上派出所自主申报登记。   六、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由单位雇用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湖北和广东、浙江、河南、湖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七、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八、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和与确诊、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委举报,也可通过登录公安“晋治安”APP进行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2日24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和与确诊、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暴力伤医、妨害公务、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严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忻州市公安局
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忻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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