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海事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南京海事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2020年2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省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及疫情影响的海事海商案件,优化海事司法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制定以下措施。
注重疫情影响纠纷预防、发现和联动化解。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造船、货运代理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及时掌握相关企业涉法需求,主动研判海事海商法律风险,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梳理排查在办案件中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加强与海事、交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大防疫过程中海事事故调查和海事纠纷调解力度。充分发挥派出法庭优势,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作用,将疫情影响纠纷解决在当地。 开辟疫情影响案件绿色通道。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重点物资运输、船员劳务等海事海商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保障疫情防控不受耽误,同时加强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法院干警的健康保护。对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当事人,在诉讼费缓交、减免等方面依法充分予以保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把握科学的司法理念。注重依法裁判的理念,准确认定不可抗力,依法确定违约责任,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利益平衡的理念,正确把握中央、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政策精神,妥当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注重着重调解的理念,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克疫情难关。 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货物运输合同案件。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的货物运输交付迟延、租船合同项下船舶不予靠泊、绕航、集装箱滞箱费等货物运输纠纷,合理认定免责事由,准确认定境外防疫物资多式联运责任,保障防疫物资运输的有序畅通。 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船舶建造合同案件。正确认定疫情对船舶建造合同的影响,合理认定造船企业无法及时复工的原因,依法确定船舶交付迟延的责任,保障造船企业的合法权益。 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航运金融案件。加大对船舶融资案件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妥善审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件,依法认定疫情对保险责任的影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船员劳务案件。依法认定疫情防控期间船员的工资报酬,加大船员工资案件执行,稳定船员用工关系。提前研判疫情结束后船员劳务案件可能增长的态势,及时做好风险防范。 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海洋和通海水域环境污染案件。公正审理海上油污损害等海洋、通海水域环境民事赔偿案件,加大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海洋、通海水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坚持私益保护和公益保护并重的理念,防止疫情的扩散。 妥善审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海事行政案件。引导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在卫生检疫、防控疫情中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提升海事执法的法治化水平。 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防疫物资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物资和运输船舶,谨慎采取查控措施。确有必要扣船的,引导当事人尽量采用“活扣”方式,保障航运企业的正常运转。 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加强对在办案件的识别摸排,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的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在组织当事人充分协商、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准许,确保防疫物资和措施落实到位。 精准采取执行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但有望恢复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的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执行活动对疫情防控的影响。加强与海事部门“点对点”查控系统的建设,保证疫情期间司法活动的有效展开。 依法保障当事人时效利益和期间利益。当事人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起诉、举证、答辩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最大限度网上办案。充分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等线上平台,畅通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调解渠道,积极推行远程庭审、远程审查证据、智慧执行的运用,有效发挥“互联网+海事审判”的功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确保诉讼事项高效处理。 注重司法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引领正确的价值导向,有效应对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开辟船员劳务纠纷专项咨询平台,针对疫情期间禁止船员上下船、卫生强制检疫等引发的矛盾,集中进行梳理答复,防止群体性诉讼的发生。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运输、造船、船员劳务等新型法律问题的梳理研究,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