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教财发〔202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改革发展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教育收费工作,根据现行教育收费政策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安排,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费(保教费)收取。各高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关于“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在线教育教学;扎实做好复学复课后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确保本学期教育教学任务全部完成。各学校要细化防控措施,配齐防疫物资和设施设备,保障师生生命健康安全。
  各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幼儿园未开园复课期间,不收取保教费,若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学期收取的,应将对应收费标准按5个月折算;经批准开园复课后,收费、退费办法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12〕30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住宿费收取。高校、中小学校住宿费根据住宿学生的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学校应将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按每学年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折算、以半月为单位计收,15天(含)以内的按半个月收取,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收取。已收取的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三、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各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各项管理规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代收费要及时、据实与学生结算。   四、加强学生资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和各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要求,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学生的资助力度。
  请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区县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