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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
前 言

  本总体应急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快速发展而制订。本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工作的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和预测预警机制,规定了分级响应的程序与措施,完善了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既考虑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又照顾了现实,具有宏观指导性、具体操作性和一定的超前性,是衡阳市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总的行动指南,是各级人民政府制订、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本总体应急预案,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迫切任务抓紧抓好。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现状与趋势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3工作机构及职责
  2.4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5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6咨询机构及职责
  3.监测、评估与预警
  3.1监测
  3.2评估
  3.3预警
  3.4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现场处置
  4.4应急结束
  5.善后处理与救助
  5.1善后处理
  5.2救助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通信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治安保障
  6.6资金保障
  6.7物资保障
  6.8社会动员保障
  6.9保险
  6.10其他保障
  7.宣传、培训、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8.3演练
  8.附则
  8.1奖惩
  8.2预案管理
  8.3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8.4名词术语
  8.5预案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市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参与广泛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分类分级、现状与趋势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3.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暴雨、低温、冰冻、农作物病虫、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本市地貌条件复杂,地质环境脆弱,矿山活动频繁,因强降雨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森林火险不容忽视。
  1.3.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本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隐患尚未有效治理,危险化学品泄漏、烟花爆竹爆炸、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煤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本市公共卫生基础依然薄弱,公共卫生监测手段有待加强,急性传染病暴发流行风险加大,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问题比较突出。
  1.3.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恶性刑事案件和涉外突发事件。本市传统安全问题依然存在,非传统威胁有所上升,毒品问题形势严峻,社会矛盾显现。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1.4.4加强管理,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1.5 适用范围
  本市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副市长、警备区参谋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
  2.1.2市应急委是本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应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1.3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办主任兼任。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办承担市应急委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平台建设;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信息发布、总结评估、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办:领导市应急办开展市应急委日常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公布自然灾害救灾情况;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煤矿除外)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卫生防疫、食品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火灾灭火救援及事故调查,参加其他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和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基础项目经费保障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经济安全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基础项目。
  市经信委:负责电力供应和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交通、通信、供电、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供水、供气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公共交通保障工作;负责市水上搜救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负责市矿山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
  市农业局:负责植物检疫、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生产自救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控防应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洪水调度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检疫、动物疫病等灾害应急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生产自救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食品、生活必需品保障应急工作;负责成品油应急供应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食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障工作。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政务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信息网络保障工作;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本市重大预警信息;协调通信单位通过短信平台,及时发布本市重大预警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公务员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对应急工作中的先进人物进行表彰和奖励。
  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负责在校学生和校车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负责药品、医疗器材的紧急生产、采购、储备和调度。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特种设备质量。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市水文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情和水情形势分析资料。
  市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负责应急需用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物价局:参与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物价稳定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向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负责及时插播本市重大预警信息。
  保险衡阳分公司: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理赔工作。
  市新闻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涉外事件应急;负责协调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事件处置。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制度建设。
  衡阳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衡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衡阳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2.4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武警衡阳支队、市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市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主要负责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系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5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6 咨询机构及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市应急委日常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决策支持,必要时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3.1 监测
  3.1.1各级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水产局、水文局、气象局、教育局、环保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工业局、商务局、工商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网衡阳供电公司、旅游局、质监局等单位,是监测和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主要部门,要依托自身建立的监测系统,实施常规监测,并按相关规定上报监测结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市应急办负责接收、处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县市区应急办负责接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
  3.1.3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及时、准确向市应急办报送信息。   3.2 评估
  3.2.1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2.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民政、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对策。   3.3 预警
  3.3.1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I),红色标识;二级(II),橙色标识;三级(Ⅲ),黄色标识;四级(IV),蓝色标识。
  3.3.2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或突发事件有扩大迹象时,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本级应急办和上级相关部门。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紧急程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涉及跨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预警信息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3.4 预警行动
  突发事件预警在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控、减小突发事件损失,防止突发事件扩大或升级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4.1发布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
  (2)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评估、会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储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器材等。
  3.4.2发布三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除采取四级警报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及时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发展情况的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加强舆论引导,防止虚假信息传播。
  3.4.3发布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除采取四级、三级警报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4.4发布一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除采取四级、三级、二级警报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发布应对突发事件动员令,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停止休假;
  (2)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事发地;
  (3)关闭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信息报告→初步判断→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指挥与协调→抢险救援→扩大应急→信息沟通→临时恢复→应急救援行动结束→调查评估。
  4.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信息报送标准,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趁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必须准确、客观、真实,不得谎报、瞒报、漏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1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2小时内上报书面信息。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3小时内上报书面信息。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当地部队、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国省属单位和毗邻县市区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协调联动。   4.3 现场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②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③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④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⑤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⑥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新闻报道、善后处理、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根据处置需要,由现场指挥长明确工作。
  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沟通、传递和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主要负责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主要负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负责制定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等方面的保障。
  新闻报道组:主要负责舆论引导,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主要负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工作。
  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市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办等部门(单位)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市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所影响的市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果事态恶化,难以遏制,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启动扩大应急机制。   4.4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委责成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三周内向市应急委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处置、善后处理、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等。
  5.1 善后处理
  5.1.1人员安置。按照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涉及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做好安置工作。要及时掌握受灾(害)人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5.2.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污染范围较大、危害较重的,请求省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5.3.3恢复重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评估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制定恢复重建方案,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重建工作。
  5.4.4补偿。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伤亡的人员,按法律法规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   5.2 救助
  5.2.1政府救助。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安监、卫生、公安、消防、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住建、国土、地震、地质矿山、煤炭、环保、质监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造成的损失。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灾(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5.2.2司法救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受灾(害)人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灾(害)人的申请,司法部门依法给予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2.3社会救助。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的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给受灾(害)人或其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公开发放、登榜公布等程序,并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1 队伍保障
  6.1.1各级卫生、公安、交通、人防、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环保、地震、国土、住建、质监、供电、中石化、食药、检验检疫、通信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充分发挥驻衡解放军、消防、武警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1.2各专业应急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市应急办报告队伍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演练、处置、执勤任务等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备案。
  6.1.3市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习、演练,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队伍要合理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通信保障
  6.2.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6.2.2由市通信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方案,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
  6.2.3市通信单位应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应迅速搭建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对故障区域及时组织抢修,排除故障,尽快恢复通信。必要时,调动全市通信资源或限制通信资源,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部门的通畅。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交通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保畅方案,公路、码头、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3.2公安、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确保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6.4 医疗卫生保障
  6.4.1由市卫生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6.4.2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5 治安保障
  6.5.1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和行动措施。
  6.5.2事发地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和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群策群防,协助公安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6 资金保障
  6.6.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应急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列入专项资金。
  6.6.2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6.7 物资保障
  6.7.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基础上,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加工、流程、储备台帐,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配送系统。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粮食、交通、商务、盐务、经信委、食药、财政、发改、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市应急办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物资储备。
  6.7.2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6.8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6.9 保险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机构应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核实,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10 其他保障
  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建立各类信息数据库,明确人员,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市应急办。
  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要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防护工程。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要设立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7.1 宣传
  广播、电视、电台、报刊、通信、网络等新闻传播载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突发事件的征兆、危害以及紧急应对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墙报、板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人民群众、员工广泛宣传应急常识;市应急办组织编写《突发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并向公众发放。   7.2 培训
  7.2.1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人事部门要将应急常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7.2.2教育部门要把应急常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或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性的开展演练。
  8.1 奖惩
  8.1.1市政府将依照本预案对各有关单位、部门所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
  8.1.2对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8.1.3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隐患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或者处置不当,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截留、挪用、私分、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物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其他妨碍应急处置工作的。   8.2 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由市应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预案,组织制定相应专项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备案。
  8.2.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预案体系。
  8.2.3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8.3 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按照衡政办函〔2013〕103号文件执行。   8.4 名词术语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心理援助。指受灾(害)人发生心理强烈波动、不安情绪,需要进行的心理疏导、治疗,以稳定受灾(害)人的一种心理救助方式。
  次生事件。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能再次发生或间接造成和派生的灾害事件。
  衍生事件。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受其他因素影响,由单一事件可能转换成复杂的事件。   8.5 预案解释
  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订与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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