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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发改价格〔2022〕11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
  为维护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蔬菜、肉蛋奶等必需品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等文件规定,经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将济南市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济南市疫情防控期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2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3月29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四)2022年3月29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2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45%对外销售的。   二、济南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已发布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的,视为已对各相关经营者依法履行告诫程序。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本通知自2022年4月2日起执行。济南市疫情防控结束后,相关价格管控措施即行取消,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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