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19日经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9日
2020年2月19日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2020年2月19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2020年2月19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市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团结一心、共克时艰,共同应对疫情挑战,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2020年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依法防控能力,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疫情防控的强大力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学习领会《决定》的重大意义
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要求的集中体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决定》的目标要求。在疫情防控工作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紧急决定,依法支持和保障最严格的防控措施落实,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市各级各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承担《决定》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深刻理解《决定》的主要内容。《决定》明确了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强调了人大监督和司法保障的作用,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强化了信息公开和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等内容。
二、加大对《决定》的宣传力度 深入学习宣传。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把《决定》作为学法普法重要内容,运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宣传普及,引导群众加强防控、合理就医,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管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深入开展疫情防治知识宣教,对恶意造谣、传谣者,依法严肃查处。 广泛引导动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决定》重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做好舆论引导,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防控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三、切实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依法行政防控疫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指挥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要求,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做好疫情监测、地毯式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交通、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交通运输、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各个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安排、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 严格执法追究责任。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公正司法打击犯罪。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全民守法群防群控。全市广大群众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减少外出活动,自觉做到不串门、不聚集、不聚餐,常消毒、勤洗手、讲卫生,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决定》的监督 加强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将《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本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采取听取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市、县(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立足工作职责和疫情防控需要,主动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宣传普及、贯彻执行等监督服务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及时组织人大代表听取讨论疫情防控专项工作报告。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职,主动担当作为,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发挥作用。
五、做好贯彻落实《决定》的保障工作 强化组织保障。全市各级组织要在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立足职能,躬身入局,扛起责任,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层层压实责任,形成群防群控、联防联治工作局面,确保《决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强化工作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在人员组织、资金安排、物资调度等方面,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和病人救治需要,同时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