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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年)


江北新区、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各工程市场、安全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紧要关头。疫情就是命令,责任重于泰山。针对建筑工地外来人员集中、流动性大的特点,全市建筑业应坚持守土有责,各尽其责,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决避免疫情在建筑工地传播。现根据省住建厅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复工项目管控
  1、全市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相关从业人员在复工前不得提前返回工地。对于涉及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确需提前复工的须一事一议。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建立疫情防控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防疫物资和防控措施准备就绪,人员信息跟踪、环境卫生清理等工作落实到位后,方可向各工程监督机构申请复工核查。   二、严格规范进场人员管控
  1、各参建单位应对本单位返宁人员逐一进行信息采集和登记,信息至少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春节假期到往何地(包括途径地点)、有无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14天内有无呼吸道感染症状,联系电话等。
  2、各参建单位应通知在湖北省的从业人员待疫情稳定后回宁;回宁后应立即进行体温检测和专门的信息采集登记,无发热症状的,须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14天;有发热或呼吸道感染情况的,须立即安排至定点医院治疗,同时隔离与其密切接触的相关人员。如存在上述情况,相关参建单位须每日向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工程市场与安全监督机构同步报告,直至疫情解除。
  3、严格落实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工程项目要实行封闭管理,在疫情解除前,严禁人员流动,无特殊情况项目参建人员不得离开工地,人员进出情况须留有详细记录,建立登记台账;作业人员一般在一个项目施工作业,限制作业人员在不同项目间流动。   三、严格落实现场疫情防控措施
  1、各参建单位须统一为现场从业人员配发口罩,并要求所有人员在公共场所一律佩戴口罩;作业人员宿舍须设置窗户,保证通风良好,严禁设置通铺。
  2、各参建单位须每日对进场人员逐一测量体温,建立登记台账;发热人员不得参与施工作业,并立即隔离观察,同步报告属地防疫部门、所在街道社区及工程市场与安全监督机构;如发热人员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或存在感染可能,必须进行单独隔离观察或送定点医院治疗,并按要求同步上报属地防疫部门、所在街道社区及工程市场与安全监督机构。
  3、各参建单位须配备必要的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物资和设备,设置专门隔离观察室,对宿舍、食堂、浴室、厕所、休息室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实行每日消毒和通风处理。加强生活区、办公区日常卫生保洁,及时清扫卫生死角,做好除“四害”工作,定期进行环境消毒并建立台账,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4、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参建单位要建立防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编制疫情防控管理预案,做好疫情防控和健康卫生宣传,落实群防群控,引导和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应对各类疾病的自我防范能力;鼓励从业人员提供与疫情相关的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相关要求
  1、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各工程市场、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本通知对疫情防控的相关台账纳入节后复工检查范围,结合《关于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节后复工检查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2、工程市场、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申请复工的项目逐一进行复查,各参建单位从业人员来自或途径疫情重点区域的,要逐一核查登记信息,及时掌握动态。
  3、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领导责任,靠前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加强与属地有关部门的积极沟通、协同配合;加强对建筑工地的随机抽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疫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4、各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监督机构)要关心和保护好工程监督人员,工程监督人员进行复工检查的同时,应加强自身防护,严防被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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