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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3月印发的《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庆政办发〔2013〕53号)同时废止。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l.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专家组
  3.3 救援机构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分级反应
  (1)Ⅰ级、II级应急反应
  (2)Ⅲ级应急反应
  (3)IV级应急反应
  4.3 现场救援及指挥
  4.3.1 现场指挥
  4.3.2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4.3.2.1 实施现场抢救
  4.3.2.2 现场急救
  4.3.2.3 伤病人员转运和途中监护
  4.3.3 专业应急救治队伍
  4.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3.5 院内救治
  4.3.6 外籍及港澳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4.3.7 信息报告和发布
  4.3.8 应急反应终止
  5 救援保障
  5.1 信息保障
  5.2 急救网络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3.2 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5.4 应急物质保障
  5.5 救援经费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6 公众参与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7.3 预案实施
  8 附 录
  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庆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确定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市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委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委属单位负责人和委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在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指导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开展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市卫生计生委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市卫生计生委组建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各县(区)卫生计生局也应成立相应专家组,开展相应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 救援机构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各县(区)急救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伤员院内救治任务;市中心血站承担采供血任务;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附图。   4.1 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反应,组织应急处理。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反应
  (1)Ⅰ级、II级应急反应
  接到关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并请求指派上级应急救治队伍开展现场救治、伤员转送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支援,请求省级专家对伤员和救治情况进行评估,属Ⅰ级应急反应的,提出请求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必须服从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并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2)Ⅲ级应急反应
  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市卫生计生委应立即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员转送、院内救治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接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督导,请求省上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IV级应急反应
  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市级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适时向市内各县(区)通报情况。   4.3 现场救援及指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本级紧急救援中心(站)和邻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3.1 现场指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地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必须服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辖区内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集全市救援力量给予支援。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4.3.2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
  各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3.2.1 实施现场抢救
  检伤分类
  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死亡4类。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博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和瞳孔散大。
  分类标志: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轻度、中度、重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
  4.3.2.2  现场急救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要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4.3.2.3 伤病人员转运和途中监护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实施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3 专业应急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协助紧急救援中心(站)或独立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  疾病预防控制和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综合监督执法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和卫生监督执法,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院内救治
  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设备,认真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救治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3.6  外籍及港澳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后,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4.3.7 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救援中心(站)或各医疗机构急诊科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3.8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后,经本级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员、经费、物资、信息、交通等各方面保障工作,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1 信息保障
  在中央、省、市财政支持下,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构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网络系统,覆盖全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卫生计生单位,并与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发挥医疗卫生救治体系作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5.2 急救网络保障
  确定市人民医院为市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县(区)依托县(区)人民医院建立急救站,各乡镇建立急救点,形成全市市、县、乡三级紧急医疗救援网络。
  紧急情况下,市、县(区)医疗救援中心(站)接受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
  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及各县(区)人民医院为网络医院,建立全市医疗急救网络。各网络医院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标准,大力加强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形成院内外紧密联系的“急救链”,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工作连续性,提高急救能力和救治水平。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县(区)分别组建不少于60人和40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下设现场调查处理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等若干专业组。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配备现场急救心肺复苏监护仪及抢救等设备,医护人具备紧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并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5.3.2 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应参加全省或全市急救专业技术培训。   5.4 应急物质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实物储备。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物价部门负责物价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动用按照《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5.5 救援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救助或报销。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承担,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和精神心理卫生干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自救互救,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1 《庆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 《庆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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