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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齐齐哈尔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10号——关于为有效发现有风险人员,最大限度遏制疫病传播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0号)


  为有效发现有风险人员,最大限度遏制疫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风险人员筛查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风险人员范围:
  1.到医院发热门诊、呼吸科就医的,或到村卫生室、乡镇医院因发热、呼吸系统症状就医的;
  2.到药店购买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的;
  3.医护人员中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
  4.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儿童福利院、收容救助站等)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
  5.公共区域服务人员中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
  6.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与旅客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
  7.确诊病例行动轨迹中包含的公共场所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工作人员;
  8.复工复产、返岗返程人员中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
  9.有病例报告的小区中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家庭全体成员。   二、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金融企业),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所有医院、村级卫生室,社区、村屯,深入落实好筛查主体责任,加大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风险人员筛查力度,发现凡是体温≥37.3℃,具有呼吸道症状(干咳、咳痰、鼻塞、咽痛、气促、呼吸困难)、身体不适(乏力、肌肉酸痛、头痛、关节酸痛)、消化道症状(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结膜出血等症状人员,要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到发热门诊就医并视情况实行集中隔离。
  以上单位要落实好属事责任,因工作不实不细未及时发现有风险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实行大数据管理。为落实好黑龙江省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风险人员筛查工作要求,全市建立统一的健康管理和风险筛查平台,小区、机场、车站、入城口等卡口,人员出入均需扫码登记,机关工委、商务、工信、民政、各医疗机构等通过扫码按日报送分管领域和各自单位风险人员情况。商超、市场等场所视平台建立情况开展扫码报送工作。
  对不如实填写信息和报告健康状况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湖北等重点疫区人员须疫情结束后方可来齐返齐。非湖北地区来齐返齐人员进入我市,必须提供由肺CT等健康检查形成的健康证明;无法出具的,一律就地劝返或自费集中到我市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居民应及时通知来齐返齐人员提前在出发地做好健康检查,并携带健康证明来齐返齐。铁路、机场、交通卡口要认真检查健康证明,单位、社区、村屯核查健康证明。
  个人健康证明不实,检查核查不实或拒不出具健康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健康证明规定自2月20日起执行。   五、来齐返齐人员必须主动到社区村屯进行登记并严格执行居家隔离14天规定。社区和村屯要挂牌管理,落实好居家隔离人员的管控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向社区村屯推送本单位返齐人员情况,社区村屯严格管控好自由职业者和无业人员。
  不主动申报和按规定进行隔离的来齐返齐人员,未落实排查和管控责任的社区村屯,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建立举报奖励和失责处罚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积极举报有风险人员,每举报一起,确诊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管好本单位员工,本单位员工及家属被发现为有风险人员,单位未及时报告并确诊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儿童福利院、收容救助站等)管理,辖区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均要落实包保人和管控人,严格落实民政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防控指南(第二版),每日通过视频对话方式对分散就餐、定期测温、严格消毒、杜绝探视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强化小区封控、人员扫码登记管理。公安机关对拒不配合登记信息的,按照“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予以从重从快处理。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现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登记、防疫、检疫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妨碍公务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涉嫌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确诊病例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省“严九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齐齐哈尔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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