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2008修改)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8〕8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松原实际对《松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松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松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市区发生并播及到其他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县(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市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危害程度严重,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市多个县(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癔病或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等造成辖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区)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在市区首次发生。
(4)在一个县(区),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其中部分暂定为:
麻疹:在一个县(区)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及以上;或1周内累计发病3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流感:在一个县(区)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50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0例及以上流感病例。
流脑:在一个县(区)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甲肝、伤寒及副伤寒:在一个县(区)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及以上;或1周内累计发病3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痢疾:在一个县(区)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及以上;或3天内累计发病3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出血热:在一个县(区)内,1周内累计发病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炭疽:在一个县(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肺炭疽病例未超过5例;或出现炭疽死亡病例。
布病:在一个县(区)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例及以上。
(5)在一个县(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含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4)猩红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5)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7)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8)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9)细菌性和阿米巴行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行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感染性腹泻(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除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11)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2)流行性出血热、布病:1周内,同一学校、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或布病病例,或出现1例布病、2例流行性出血热死亡病例。
(13)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14)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视病例或HIV感染。
(15)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无报告的传染病。
(16)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含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9)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松原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1.5.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要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应急处置的培训与演练。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3 健全体系,加强合作。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应急处置体系及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 应急指挥机构
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政府提出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松原军分区、吉林油田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辖区内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为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牧业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松原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松原火车站。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疫区建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等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
市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国家对口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经委负责组织应急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专家制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并组织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帮助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配合有关部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管理和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管理,保持市场供应平稳。
市商务局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组织好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查处生产加工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水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流动民工的宣传、防护、监视工作,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市公用事业局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抓好水质卫生检测,保障市区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市牧业管理局负责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旅游局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组织、个人及国际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松原火车站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松原军分区负责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松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松原武警支队做好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供应、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决策和决定采取的措施。 2 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市卫生局成立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协调工作。主要职能: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市卫生局各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2.3.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3.2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3.3 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3.4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3.5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3.6 制订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方案,参与演练的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
2.3.7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疫情监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并进行技术指导),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理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设立卫生应急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2.4.2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隔离防护、生物安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中毒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监督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下级卫生监督应急工作进行指导。
市卫生监督所要成立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卫生监督应急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所应有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2.4.3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包括病人隔离),疫情网络直报,症状监测和健康教育,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等。医疗急救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信息报告等工作;传染病专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负责定点收治传染病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承担相应的传染病疫情防控、信息报告等工作。中医医疗机构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依据中医理论,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利用中医药方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和病人的救治、信息报告等工作。
2.4.4 采供血机构: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做好血液应急储备和调运准备。 1 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对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及卫生事件的监测和哨点医院的监测等。
各级医疗卫生专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政府或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市、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市、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d.市、县(区)政府。
e.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f.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环境保护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卫生局若直接报省卫生厅必须同时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要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根据事件的类别向本辖区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报告,接到报告的相关专业机构应立即对事件进行确认和判断。相关专业机构应在确认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专业机构,市县级各专业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确认,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审核;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审核;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审核;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级审核。
市、县(区)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存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发生与重点区域、群体的情况,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同时逐级上报书面报告。网络直报相关规定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执行。 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做出预警和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其预警和反应级别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要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县(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水、陆各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制订卫生应急培训规划,及时组织培训。
(6)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接诊医疗机构应积极接诊,并做好报告。非指定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转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与全国相关省市及部门开展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机构通报情况。
(3)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够数量的标本,分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开展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应根据其他地方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展趋势,分析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积极应对。
(1)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应急反应。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积极组织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落实相关控制措施。同时,积极向省政府反馈情况,争取省在人员、技术、设备及物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控制措施;迅速组织本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及时上报省卫生厅,请求支援。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应急反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区)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4.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经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4.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2 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或人事、卫生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省政府负责建立与国家数据库衔接并与省级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连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备份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实施。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等。每类队伍20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院校等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监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3 演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卫生、经委和财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起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根据省卫生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委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经委和财政部门及时调用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卫生工作以及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配备本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 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县(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县(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松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松政发〔2006〕5号)同时废止。 1.松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框架图(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