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商业保理行业部分监管要求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商业保理行业部分监管要求的通知
(深金监函〔2020〕260号)
市商业保理协会、各商业保理公司: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商业保理公司作用,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尽快全面复产复工,现通知如下:
鼓励辖内商业保理公司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客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合理运用展期、利息和手续费减免等措施。 在疫情期间适度放宽监管要求。对于各项监管指标良好,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商业保理公司,可适度放宽部分监管要求。例如:受让同一债务人应收账款占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占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需纳入不良资产管理的保理融资款逾期天数;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杠杆比率等。企业应按月向我局书面报备偏离监管指标的有关情况。此条款2020年6月末废止。 在风险可控、底层投资人可穿透的前提下,经我局审核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可通过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此条款2020年6月末废止。
疫情期间我局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以更为便捷的方式收取监管指标报备,缩短业务审核办理时间,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便利化服务。
特此通知。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3月20日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