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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2022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在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违法犯罪。严厉制裁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造谣传谣、非法售卖野生动物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防疫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虚假诉讼、欺行霸市、扰乱单位秩序等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好用足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和解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人犯罪和企业生产自救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二、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密切关注、防范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防护设备等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检疫、隔离、治疗,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损、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开辟涉疫情诉讼绿色通道。对因疫情影响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推进线上与线下诉讼绿色通道相结合,依托“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广东移动微法院”等在线网络平台,提供“不打烊”跨域远程诉讼服务,开展线上开庭、线上合议、线上执行,确保诉讼事项网上办、立即办。加快网络法庭标准化建设,明确网上庭审操作规程,确保在线诉讼合法规范有序。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加强民商事和行政争议在线调解,及时委派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等在线接受咨询,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对因疫情影响严重、缴付费用困难的企业和群众,依法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四、妥善审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及时定分止争,防范社会风险,依法调节因疫情受到影响的经济社会关系,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影响。正确衡量疫情对企业复工、劳动人员返岗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时通知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等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评价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维护交易稳定。坚持鼓励交易原则,慎用合同解除,引导当事人协商变通,鼓励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经济损失。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延迟履行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五、促进互利共赢劳资关系。妥善审理延迟复工、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报酬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发挥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和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工会等联动协作,考虑疫情影响程度,公平合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充分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尽力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对合法、临时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予以保护,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套路贷。落实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因疫情致使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支持提前或变相提前收回借款,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和解双赢,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   七、发挥破产审判重生功能。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因疫情防控影响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审慎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积极发挥破产重整、和解救治功能。充分利用破产预重整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促进危困企业再生。原系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破产企业,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八、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部门为防控疫情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物资及设施征用征收等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妥善化解矛盾。妥善处理不准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返还失业保险费、缓缴减免税费等违规行政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在税费、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的经营负担。支持企业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准予许可、许可延期等手续,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履行到期债务,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九、依法审慎善意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能够采取较为缓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等强制性措施。对于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尽量采取“活封”方式缓解企业压力;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场所、物资和资金等采取强制措施。   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发挥司法建议能动司法作用,针对诉讼中发现的企业违规经营、管理失当、市场失序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向企业、行业组织和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复工复产有序进行。加强法治宣传,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相关案件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增强社会防控意识,开展法官进企业等普法活动,为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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