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的指导意见
(云农牧[2020]3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稳定家禽养殖生产,转变居民消费方式,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和家禽产销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家禽“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冰鲜上市”产销模式,切实维护家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第1号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加快推进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建设
全面调度掌握辖区内家禽屠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辖区内没有家禽屠宰企业或产能无法满足消费需求的,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家禽集中屠宰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建设。对新建的家禽屠宰企业,各地要积极协调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优先予以支持和保障。对辖区内家禽屠宰企业开工不足或停产的,要督促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恢复产能,切实保障市场禽肉供应。 规范家禽屠宰企业规划布局
参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家禽集中屠宰企业规划布局。家禽集中屠宰企业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场区建设、生产工艺、屠宰操作、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对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家禽屠宰企业,参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纳入管理。 推进冰鲜家禽产品冷链配送上市
支持和鼓励家禽屠宰企业采取新建或租用等方式扩充冷库库容、配备冷链运输车辆,提升禽肉冷链储藏运输能力。积极协调商务、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引导扶持活禽经营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转为购销、配送网点。支持和鼓励商场、超市、肉品经销商、运输企业等积极参与冷链配送业务。对暂时不具备开展家禽集中屠宰条件的州市,可逐渐通过异地配送等方式解决当地生鲜家禽产品供应问题,鼓励屠宰企业扩大生鲜家禽产品配送地区和范围。加强家禽产品在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强化家禽屠宰监督管理
加强家禽集中屠宰企业监督管理,落实畜禽屠宰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家禽收购、屠宰、加工、贮存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消毒、质量控制和溯源管理等制度。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的家禽集中屠宰企业,要配齐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对开展代宰业务的屠宰企业,要落实好代宰协议制度。积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农贸市场、超市等市场主办方及经营户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严把进货质量关。 推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
引导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组建或加入合作社,推进家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及粪污无害化“五化”建设,支持屠宰企业与养殖基地建立稳定供销关系,推进家禽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建设。支持家禽屠宰企业与销售市场对接,开展冷链配送。鼓励企业打造家禽知名区域品牌和产品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品牌影响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家禽产业转型升级。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进一步加大家禽“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短信、微博、微信等渠道,大力宣传冷鲜家禽产品优点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引导公众逐步转变活禽消费习惯,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积极发挥家禽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促进家禽产业健康发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6日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