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8〕265号
- 公布日期:2018.07.03
- 施行日期:2018.07.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8〕265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维护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201号),现就做好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对传染病防治人员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是国家赋予职工的法定权益。一直以来,工伤保险在应对登革热、人感染H7N9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等新发、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切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保障了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2017年1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201号),对在防治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感染传染病的防治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性传染病的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系统性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期间感染职业性传染病的职工工伤权益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传染病防治人员在工作期间感染的传染病属于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载明的职业性传染病病种的,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首先告知工伤认定当事人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及时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切实规范重大传染病疫情中防治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程序
由于重大传染病疫情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等多重特点,因此传染病防治人员因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期间感染传染病申请工伤认定但不属于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载明的职业性传染病病种的,要统一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其是否属于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中感染传染病。一般情况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有关确定意见。对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中感染传染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参照职业病认定工伤的有关规定,一般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201号)等有关规定落实其工伤保险待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其是否参与了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的时间可以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时限内。 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伤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的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区分普通传染病和重大传染病疫情,加强政策引导,对于非职业性传染病和非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感染普通传染病的医务人员,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不得随意将普通传染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更不得随意将工伤保险变相做为福利措施,突破政策红线。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映。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