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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6〕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张家界市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应急处置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重点工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张家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和因重点工程建设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点工程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点工程建设中断或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及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以人为本、减轻危害,科学救援、快速处置的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本预案所称重点工程,主要包括铁路机场公路类、市政基础设施类、产业发展类、社会发展类和民本民生类等五大类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建设主要存在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涉及河流、山体、桥涵、隧道等,虽经过多方充分安全论证,但发生暴风雨等自然灾害时,引发的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坍塌等,存在造成现场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受损等风险。
  安全事故:重点工程施工作业具有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施工单位多、涉及专业多、劳务用工多、施工工法多、交叉作业面广等特点,若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存在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公共卫生事件:重点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多,存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严重影响重点工程正常建设的风险。
  社会安全事件:重点工程涉及面广,拆迁范围大,施工单位和人员多,可能出现突发群体性信访、群体斗殴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张家界市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重点工程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事发重点工程的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重点工程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旅游外事侨务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气象局、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市政府新闻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及重点工程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重点办主任任副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重点工程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组织、协调和指挥重点工程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对于敏感、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负责市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联系工作;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3 成员单位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重点工程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做好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发布和管理工作;组织重点工程突发事件调查,督促有关部门(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应对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旅游外事侨务委:负责涉旅涉外涉侨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组织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扑救火灾;参与控制或消除危险源等抢险工作;参与伤员搜救工作;负责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加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置涉及重点工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信访事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方面的技术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土地征收征用引发的重点工程突发事件。
  市环保局:负责有关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与调查,处置因重点工程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供水供气和监管范围内重点工程引发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因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引发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重点工程农业产业项目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责任范围内防汛、防洪等的监测、预警,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负责处置因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程引发的突发事件。
  市商务粮食局:组织协调重点工程应急处置中的生活必需品协调保障和供应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重点工程应急中的伤员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为重点工程处置和事故调查提供特种设备方面的技术支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或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除外,下同);负责组织或参与与特种设备有关的重点工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产品质量。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重点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重点工程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点工程应急中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为市重点工程应急处置提供法律咨询和决策建议。
  市信访局:参与协调处理因重点工程建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信访事件。
  市气象局:负责重点工程应急中的气象保障工作;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应急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负责重点工程应急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点工程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根据有关规定参与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重点工程业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所属的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年度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备案;加强事故防范和预警。
  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根据应急预案和年度工作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以上各成员单位或其他重点工程主管单位负责本系统重点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建立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预防和应对重点工程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工作建议。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预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主管部门配合, 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测制度,全方位、多渠道收集、监测各类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及时掌握重点工程建设中的信息和动态。加强重点工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隐患研判,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订应对方案,报告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件发生。
  3.1.2 预警分级
  按照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3 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主体:蓝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与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与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事件诱因、可能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防御措施、咨询电话、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发布方式: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发布平台、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博等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会公众等发布。
  3.1.4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事态发展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决策建议;组织对重点工程进行隐患排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各单位根据分管业务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保护性措施。
  黄色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派出工作组对在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的防范应对准备工作进行督导;指令有关单位局部暂停工程施工,撤离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至安全地带;针对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令有关单位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橙色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施工影响范围内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有关单位,对可能受到影响的道路临时封闭,引导车辆和行人绕行;通知防灾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相关保障部门进入待命状态; 必要时,调动应急队伍到场,做好抢险救援准备,组织专家赶赴现场予以指导;按照有关规定向周边单位、社区和群众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红色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指令有关单位,全面暂停工程施工,撤离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至安全地带;事件预警期间,根据需要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方式,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报告主体
  事发重点工程业主单位,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以及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点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3.2.2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重点工程业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的规定第一时间向重点工程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信息报告要客观、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处置过程及时续报,处置结束进行终报。
  3.2.3 报告内容
  重点工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要内容:事件内容(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事件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现场动态(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等)、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信息(姓名、单位、职务、电话)。
  4.1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重点工程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等级: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因重点工程造成3人以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的群体性信访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因重点工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在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等重要部位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群体性信访事件,或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因重点工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或者在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等重要部位聚集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群体性信访事件,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因重点工程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或者在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等重要部位聚集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群体性信访事件,或者造成10 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4.2 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
  业主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业主单位应及时报告,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正确引导舆情发展。
  4.2.2 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事发地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政府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重点工程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根据需要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市人民政府市长、市指挥部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市长、市指挥部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指挥部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4.2.3 现场处置
  重点工程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重点工程分管副市长(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重点工程业主单位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市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发改委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等,以及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可根据事件类别指定牵头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调用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市政工程应急处置队伍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必要时市武警支队参与)。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治安秩序维护,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新闻媒体接待、突发事件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事件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信访维稳组等,开展现场处置相关工作。   4.3 应急处置措施
  4.3.1 群体性信访事件
  (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群体性信访事件预警信息后,应迅速启动预警机制,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密切联系,并立即调查情况,努力化解矛盾。
  (2)出现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劝导信访人员迅速离开聚集地,派代表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联系责任主体单位派人员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可能出现无法控制场面的状态时,向上级部门反映,请求协助处理。
  (3)处置中应诚恳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方法不当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明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4)对在群体性信访事件中出现围堵、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卧道拦车、阻断交通要道、破坏公共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械斗以及呼喊口号、张挂诽谤性标语等严重情况,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报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5)群体性信访事件经过现场处置,群众被劝返回当地后,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有误解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及时完善;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防止再次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的发生。
  4.3.2 群死群伤事件
  (1)市指挥部通知工程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所有施工,并对抢险救援、伤员救助方案作出决策。明确各救援单位联系人、分工及职责,进行现场处置,组织伤员救治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发生。
  (2)各相关单位应为抢救伤员的行动提供支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3)治安警戒组维持现场秩序,设置警戒区域,开辟应急救援通道,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4)若群死群伤系火灾窒息或毒气所致,应急处置组应组织专业单位对突发事件源头进行处置,消除危险源。
  (5)应急处置组应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协助医疗卫生部门确认突发事件现场死亡人员;及时派遣法医对伤员伤害程度进行初步鉴定;协助民政部门安置现场死亡人员,收集、记录现场死亡人员的人员信息。
  (6)根据需要,市指挥部协调各专业抢险队对救援单位进行紧急增援。
  (7)善后工作组积极做好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保障和安抚工作,避免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组织专业单位做好死者尸体停放、检验、认领、火化等处置工作;做好伤员安置、现场遗留物品认领、伤者抢救费用支付及伤亡人员财产理赔协调工作。
  (8)新闻宣传组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与媒体记者对接,并积极开展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引导和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9)在抢险救援的同时,突发事件调查组根据情况开展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原因。
  (10)群死群伤事件发生后,未经核实和指挥部同意,现场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突发事件信息。
  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照相关应急预案的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人员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减少突发事件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和重建。   5.2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较大及以上重点工程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装备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重点工程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6.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根据处置重点工程突发事件的需要,为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6.3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建立重点工程应急处置通信网,保持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及专家组之间的通信畅通。   6.4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的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方式,配备救援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之需。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协调调拨应急物资,确保物资器材、工具设备、生活必需品和水电的供应。   6.5 交通运输保障
  重点工程应急处置中,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由事发地公安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资、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交通畅通。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重点工程应急处置中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护。事发地医疗机构应当组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由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统一调度开展辖区内的医疗应急工作。   6.7 治安保障
  重点工程应急处置中,公安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安监部门、重点工程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定期组织施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 责任追究
  市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重点工程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重点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的,将依法追责;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发改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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