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海关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0.05.18
- 施行日期:2020.05.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市场管理 质量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营商环境优化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大力加强防疫物资保障监管,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七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天津海关
天津市药监局
2020年5月18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天津海关
天津市药监局
2020年5月18日
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着力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74号)部署,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药监局决定对全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隐患,对全市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排查率达到100%;对全市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监督抽查率达到100%;对我市出口防疫物资单证审核率达到100%;对全市防疫物资的认证、检测机构的检查率达到100%;对全市防疫物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案件倒查率达到100%。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基本思路是:
突出全种类整治。着重对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加强监管,保障防疫物资全产业链平稳运行。
突出全过程整治。贯穿防疫物资生产、流通、消费、出口全链条监管。强化生产源头控制,严格企业资质,明确产品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对不合格产品开展全过程追溯,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责任;强化消费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利益;强化出口监管,严把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关。
突出全方位整治。统筹国内国际市场,既要全力保障国内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供应,规范市场秩序;也要全力保障出口产品质量,规范出口秩序,有力支持国际抗疫大局。
突出综合整治。针对防疫物资企业生产、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刑事打击、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提升整治效能。 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全面梳理本区域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清单,认真深入开展排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原材料进货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规范产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严格执行注册检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体系核查、行政审批等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做好防疫物资审评审批工作,从源头上确保质量安全。对没有资质、资质不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抽检。全面加强对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和重要原辅材料的质量监管。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抽检工作的针对性和靶向性,加大对疫情发生以来新注册产品、新批准企业以及信息提示风险较高产品的抽检力度,做到关口前移,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全面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依法处置,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并曝光。(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监管。严把五类防疫物资出口质量关,对于出口防疫物资100%进行单证审核,单证审核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实施查验,加大防疫物资出口查验力度,查验中发现异常的实施彻底查验,必要时抽样送检。对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要追溯经销商、生产企业以及认证检验检测、价格收费各个环节。对投诉举报较多的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抽检不合格,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依法从严查处。(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规范认证检验检测行为。引导企业选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的正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充分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质量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出口防疫物资的检验检测工作。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出口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防疫物资领域制售假劣商品、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协调配合,加强行刑衔接,建立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快速通道和防疫物资证据快鉴快检通道,及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打击合力。(市公安局、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强化防疫物资应急调配,保障有效供应。指导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更好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相关标准信息指南落地应用,进一步指导企业规范生产和出口。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落实进销主体责任和购销台账制度。加强质量帮扶,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订提供技术服务,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及时更新防疫物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大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两个月,5月初开始,6月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5月中旬前完成)
召开全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严厉整治防疫物资市场乱象的重要批示和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我市专项整治行动初步安排。制定本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部门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建立联席会议等相关工作机制。全面梳理本市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清单,为治理工作的全面铺开夯实基础。
(二)实施阶段(6月下旬前完成)
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源头治理,产品质量抽检,出口防疫物资监管,规范认证检验检测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积极主动靠前服务,全面提升服务市场的主体水平。
建立督导及信息报送机制,各部门指导各区相应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区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周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整治进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各部门向市市场监管委相应报送。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处理重大事项。各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各区专项治理工作(天津海关、市药监局按条线开展工作)。各部门协助市市场监管委做好5月中下旬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专项整治行动督导的准备工作。
(三)总结阶段(6月底完成)
6月中下旬开展工作总结、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成果,完善长效机制。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树立全局观念,把开展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做好协调服务,各部门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共同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发挥好牵头作用的同时,建立内部高效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协同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全链条查处机制,各区各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实行全流程追溯。各部门建立综合整治机制,发挥职能优势,注重横向配合、纵向联动,开展综合协同整治。
(三)突出整治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各区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各部门要加强研判,直接查办、挂牌督办。各区要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制度,落实属地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深入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发布整治成果。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积极推动社会共治、全民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天津海关自本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下发之日起,每周三15:00通过scjgjgjdjcc@tj.gov.cn邮箱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表(附件3)。没有移送案件的部门可不报附件3。
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自本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下发之日起,每周三15:00通过OA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表(附件4、5),报送要求见附件说明。
附件:1.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任务清单
2.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3.案件移送情况统计表
4.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排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表
5.防疫物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表
附件1
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任务清单
主要工作任务 | 序号 | 细化任务分工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具体目标 | 1 | 对全市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排查率达到100% | 市市场监管委(民用),市药监局(医用)。 | 5月中旬 |
2 | 对全市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监督抽查率达到100% | 市市场监管委(民用),市药监局(医用)。 | 6月底前 | |
3 | 对我市出口防疫物资单证审核率达到100% | 天津海关 | 6月底前 | |
4 | 对全市防疫物资的认证、检测机构的检查率达到100% | 市市场监管委 | 5月中旬 | |
5 | 对全市防疫物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案件倒查率达到100% | 市市场监管委(民用),市药监局(医用)。 | 6月底前 | |
全面排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 | 6 | 全面梳理本市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清单,认真深入开展排查。 | 市市场监管委(民用),市药监局(医用)。 | 5月中旬 |
7 | 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原材料进货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规范产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 | 市市场监管委(民用),市药监局(医用)。 | 5月中旬 | |
8 | 严格执行注册检验、临床验证、技术审评、体系核查、行政审批等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做好防疫物资审评审批工作,从源头上确保质量安全 | 市药监局 | 5月中旬 | |
9 | 对没有资质、资质不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 | 市市场监管委(民用),市药监局(医用)。 | 6月底前 | |
全面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抽检 | 10 | 全面加强对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和重要原辅材料的质量监管。加大对疫情发生以来新注册产品、新批准企业以及信息提示风险较高产品的抽检力度,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 | 市市场监管委(民用),市药监局(医用)。 | 6月中旬 |
11 | 全面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依法处置,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并曝光。 | 市市场监管委(民用),市药监局(医用)。 | 6月底前 | |
全面查验出口防疫物资 | 12 | 严把五类防疫物资出口质量关,对于出口防疫物资100%进行单证审核,单证审核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实施查验,加大防疫物资出口查验力度,查验中发现异常的实施彻底查验,必要时抽样送检。 | 天津海关 | 6月底前 |
13 | 对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要做好工作衔接,追溯经销商、生产企业以及认证检验检测、价格收费各个环节。 | 市市场监管委(民用),市药监局(医用),天津海关。 | 6月中旬 | |
14 | 对投诉举报较多的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抽检不合格,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依法从严查处。 | 市市场监管委(民用),市药监局(医用),天津海关。 | 6月底前 | |
全面规范认证检验检测行为 | 15 | 引导企业选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的正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充分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质量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出口防疫物资的检验检测工作。 | 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 | 5月中旬 |
16 | 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 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 | 6月中旬 | |
全面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17 |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出口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 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 | 6月底前 |
18 |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 市市场监管委 | 6月底前 | |
19 | 严厉打击防疫物资领域制售假劣商品、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 市公安局 | 6月底前 | |
20 | 深化协调配合,加强行刑衔接,建立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快速通道和防疫物资证据快鉴快检通道,及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打击合力。 | 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药监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6月底前 | |
全面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 | 21 | 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6月底前 |
22 | 强化防疫物资应急调配,保障有效供应。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6月底前 | |
23 | 指导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更好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相关标准信息指南落地应用,进一步指导企业规范生产和出口。 | 市市场监管委(民用),市药监局(医用),天津海关。 | 6月底前 | |
24 | 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落实进销主体责任和购销台账制度。 | 市商务局 | 6月底前 | |
25 | 加强质量帮扶,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订提供技术服务,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及时更新防疫物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 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 | 6月底前 | |
26 | 加大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 市市场监管委 | 6月底前 | |
综合上报等工作 | 27 | 汇总本部门每周工作开展情况,每周三15时前向scjgjgjdjcc@tj.gov.cn邮箱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天津海关,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下发之日起每周三15:00前。 |
28 | 做好迎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专项整治行动督导的准备工作。 | 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天津海关,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5月中下旬 | |
29 | 汇总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形成部门总结(加盖公章)报送至市场监管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天津海关,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6月20日前 |
附件2
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74号),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扎实推进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对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决定成立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关于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统筹协调全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工作机制,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药监局7个部门组成,市市场监管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1人,由市市场监管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召集人1人,由市市场监管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委,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委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委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组成人员包括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名单附后)。 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他人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推动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林*** 市市场监管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召集人:赵金恒 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
成 员:魏广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谷云彪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 宏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利兵 天津海关副关长
田寿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胜昔 市药监局副局长
天津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
赵金恒 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及联系方式:
吴凤岐 市市场监管委 022-23527465
李德灏 市发展改革委 022-23142044
姜晓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22-83608097
张宏杰 市商务局 18622226906
杨乃杰 天津海关 022-84203588
马铁泉 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 18002030333
朱 凯 市药监局 15620859877
附件3
案件移送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序号 | 移送时间 | 移送案件内容 | 接收单位 | 备注 |
数据截至时间:2020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本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天津海关涉及案件移送的单位填报。
附件4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排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生产企业排查情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 ||||||
排查企业 数量 | 不合格企业数量 | 整改企业 数量 | 开展质量抽查 企业数量 | 抽查产品 批次 | 不合格产品批次 | 监督抽查批次 不合格发现率 | |
口罩 | |||||||
呼吸机 | |||||||
防护服 | |||||||
红外体温计(额温枪) |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 |||||||
熔喷布 | |||||||
无纺布 | |||||||
红外传感器 | |||||||
数据截至时间:2020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本表所称“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等各类防疫物资生产者。 2.本表填报的数据均为新增数(报送第一周新增数为2020年4月29日至5月20日数据)。 3.同一企业生产多类产品时,按照所生产产品种类分别统计企业数量。 报送说明:本表由市药监局、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周三15时前OA发送至市市场监管委价监处账号。 |
附件5
防疫物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质量违法类 | 认证检验检测类 | 药械资质类 | 价格违法类 | 其他 | 合计 |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退 (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退 (万元) | 移送公安案件(件) | 被查单位(家)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口罩 | |||||||||||||||||||||
呼吸机 | |||||||||||||||||||||
防护服 | |||||||||||||||||||||
红外体温计(额温枪) |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 |||||||||||||||||||||
熔喷布 | |||||||||||||||||||||
无纺布 | |||||||||||||||||||||
红外传感器 | |||||||||||||||||||||
数据截至时间:2020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填报的数据为新增数(报送第一周新增数为2020年4月29日至5月20日数据)。
报送说明:本表由市药监局、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周三15时前OA发送至市市场监管委价监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