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1〕22号)
市药监局各有关处室,有关事业单位,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医药电商平台,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落实咳嗽、退热、咽干咽痛及抗感染类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疫情防控信息登记报告及闭环管理的要求,根据北京市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四类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查缺补漏,做实闭环管理,提高疫情防控的针对性、精准度和有效性,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医药电商平台要制定四类药品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动态四类药品清单,具备线上信息登记功能,严格落实线上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购买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购买药品名称和数量等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线下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复核。对于不能实现上述功能的,一律不得提供四类药品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开展四类药品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要坚决执行《农村地区零售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信息登记报告及闭环管理流程指导》的要求。对于承接线上订单的,要及时接收和核查医药电商平台推送的线上购买人员登记信息,并按照时限要求将登记信息报送疫情防控工作指定的信息接收部门。对于线上购买人员登记信息不全的,一律不得提供四类药品的网络销售服务。 药品零售企业要协同做好线上购买人员登记工作,充分发挥药学专业技术能力,实现线上循环反复的闭环管理。对于医药电商平台推送的其他药品,药品零售企业要进行筛查,筛查后发现属于四类药品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医药电商平台。医药电商平台要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的反馈意见,及时研判更新增补四类药品清单。 医药电商平台、药品零售企业要分别填写《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信息表》(附件1)和《药品网络销售信息表》(附件2),于2021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至所在地直属分局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分析汇总报送的企业信息,按照北京市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依职责加强对医药电商平台、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网售药品各项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 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信息表
2. 药品网络销售信息表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信息表
联系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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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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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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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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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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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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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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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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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息 | 网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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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客户端 应用程序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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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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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信息 | 序号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名称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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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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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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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以上填报信息全部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严格按照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提供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 章: 日 期: |
附件2
药品网络销售信息表
网络销售类型 | □ 自建类 □ 入驻类 | |||||
联系人 | 姓名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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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体 信 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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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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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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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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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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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资格证书编号(自建类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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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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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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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网站信息 (自建类) | 网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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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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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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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信息(入驻类) | 序号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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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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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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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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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以上填报信息全部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严格按照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提供药品网络销售服务。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 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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