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制定机关: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2.12.26
- 施行日期:2022.12.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卫生监督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确保与人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秩序稳定,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通告如下:
全省各地商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守法依规经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以套餐形式(如蔬菜包、水果包)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在配送终端显著位置标明套餐所含商品的品名、规格和零售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严禁保供配送单位和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和制假售假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大幅提高价格;
(六)在网络等公共媒体平台捏造虚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药品、医用口罩、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以下简称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药械产品以及伪劣消毒药水、医用酒精等防护物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涉及民生的食品;
(九)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微信、QQ、抖音、快手等网络社交媒体或平台出售防疫相关的药械产品;
(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售抗原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手套、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等商品或销售假冒他人注册专用权的抗原检测试剂、医用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商品。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加强协作配合,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物价,无证经营,制假售假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拨打12315、110进行举报投诉。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