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
-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疫情防控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
(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更好地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辽司电〔2019〕19号),现就我厅在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以下简称一级响应期间)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告知如下:
一级响应期间,为避免人员流动交叉感染风险,我厅暂停行政复议当面接待,申请人请以邮寄、传真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申请。 一级响应期间,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非重大、复杂案件,不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建议当事人优先使用电话、传真等方式联系复议工作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我厅春节期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算。
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权力。
特此通告。
联 系 人:宗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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