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关: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1.08.06
- 施行日期:2021.08.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等相关指导意见,经会商,现对当前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职工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关于职工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假期和工资问题
(一)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观察的,其相关假期不因与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二)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职工,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并依法支付相应工资;对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统筹使用各类假期。
(三)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期间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四)职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进行治疗的,企业应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关于职工在外地受防疫措施影响期间假期与工资问题
(一)对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的职工,因疫情防控措施实施隔离观察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照本单位薪酬分配规定支付其工资。
(二)对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的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事假期内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2.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事假、休假期满后的职工,确因防控隔离措施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企业可参照上述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有关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各类假期等措施合理安排,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关于因疫情防控要求停工歇业企业工资支付问题
企业因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月)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关于职工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职工在工作期间根据我市疫情防控规定,参加政府公告要求的全员核酸检测所需时间,企业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同时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合理调整职工工作时间,积极配合做好全员核酸检测工作。 加强沟通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企业在抓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因公出差、假期内的职工沟通联系,依法稳妥处理好因防控隔离观察等未返岗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假期和工资支付等问题,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企业不得终止或解除隔离观察期内职工的劳动关系,要及时安排苏康码转为“绿码”的职工返岗复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排职工复工;职工要及时将本人有关隔离观察情况告知单位,按照企业要求及时返岗工作,如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6日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