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文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恢复零售药店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有关事项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文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 公布日期:2020.02.20
- 施行日期:2020.02.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疫情防控
文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恢复零售药店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方位排查登记和掌握零售药店购药的发热、咳嗽人员相关信息,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即日起,文昌市零售药店恢复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包括说明书涉及的内容)药品,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全市零售药店必须做好购买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人员的信息登记工作,核实购药人身份信息,并如实登记《零售药店购买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对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 零售药店每日要将购买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信息上报社区网格管理人员,社区网格管理人员要主动向零售药店提供相关联系方式并负责收集购药人员信息,上报属地镇政府,由镇政府统一报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负责对辖区内相关购买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的购药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追踪、监测,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要第一时间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通告要求传达到所有零售药店,并加强对全市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包括说明书涉及的内容)药品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报告的零售药店要责令改正,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
附件:零售药店购买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
文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2020年2月20日
零售药店购买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
药店名称:
序号 | 患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购买药品 名称/数量 | 在海南目前居住地址 | 体温 | 是否与有湖北旅居史、经停史或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等人群密切接触过 | 药店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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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填报日期:
备注:登记信息为实际使用者的相关信息,代他人购药也应提供实际使用者身份证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