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暂缓开展线下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沪市监稽查〔2020〕73号
- 公布日期:2020.02.13
- 施行日期:2020.02.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暂缓开展线下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
(沪市监稽查〔2020〕7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有效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本市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的学员、婴幼儿及员工的身心健康,2020年1月23日上海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暂缓开展线下相关服务的通告》(沪培联办〔2020〕1号),要求各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于2020年2月29日前暂缓开展线下服务(若有延长将另行通知)。为严格落实《通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宣传告知,督促落实防疫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的宣传告知力度,督促各类机构严格落实防疫要求,不提前开展线下培训服务和托育服务,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情况报送,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发现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提前开展线下服务的,要及时向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执法稽查处。市局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的业务指导,妥善处置因暂缓开展线下服务引发的相关问题。 加强综合治理,保障培训市场稳定
市局稽查处、登记处、信用处、消保处、反垄断办、广告处、食品经营处等处室和执法总队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管理的相关工作,细化准入标准,加强消费维权,严格实施价格、广告和食品安全监管,推进综合执法,保障培训市场秩序稳定。
联系人:欧佳琦 64220000转2293分机,
蓝晓瑜 64220000转2292分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