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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邯政办规〔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对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开展精准服务,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解困,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稳定企业和职工队伍
  (一)加快惠企政策兑现速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凡是已列入2020年预算的政府应给予企业的各项补助、补偿和专项资金尚未到位的,要加快拨付进度,及时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放宽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时限。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2月份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征缴期暂延长至3月底,最长可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影响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利益。倡导不见面办理社保业务,每月应采取网报、邮寄、邮箱、微信、电话等方式正常办理申报和人员增减变化,避免因断保导致新发生工伤人员不能正常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鼓励吸纳就业。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由25%降至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由15%降至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给予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
  (五)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全力做好电力稳发、热力稳供、天然气产销衔接、油品供应、运输协调等工作。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严格执行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强化电力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电力客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客户可以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电力客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其中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到2月1日。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和“先办理、后补资料”,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扩大产能均以当地政府认定为准。加强电网运行管理,科学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全力做好重点生产企业供电保障,对疫情防控医药研制及生产、医疗器械及相关物资的生产、购销重点企业开展走访,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和用电需求,主动提供电力保障服务。加强复工中小企业安全用电指导服务,协助排查用电隐患,全程指导整改,确保安全可靠供电。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同时发挥“网上国网”手机APP、95598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优势,全面推行网上办电服务,实现客户零上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邯郸供电公司)   二、加大金融支持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失去收入来源、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在邯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发生逾期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保险公司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对直接服务疫情防控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及时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合理延长贷款期限,采取展期、续贷或合理延后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搞好金融服务。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积极争取,将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部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试行名单,争取人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鼓励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我市企业实际情况,自行降息、降成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配合做好国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明确重点领域和企业,对辖区内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范围,由疫情防控所需防护用品、医疗器械、药品等相关物资的科研、生产、经营企业,扩展到我市“532”现代产业体系的重点企业、省市重点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产业目录支持企业、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疫情期间有社会担当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筛选名单,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量身制定金融服务方案,提供融资支持。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优势,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减轻税费负担
  (一)落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第8、9、10号公告,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减免相关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纳税人,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其向税务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可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月份、4月份房租。鼓励获得政府财政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孵化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科技企业减免2-4个月房租,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落实降低社保费率。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6%,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上下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提高退税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最大限度给予出口企业税务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支持企业发展
  (一)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4号)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防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积极引进国内紧缺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各类中小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特别是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的绿色通道,对提交的申请即报即办。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资质不全的,加强指导服务,尽快协助企业完善有关生产资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针对企业应对疫情的流行病学分析、临床救治技术及方案、药物筛选、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等领域开展的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建立市级科技计划绿色立项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优化审批服务
  (一)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网上办、预约办。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6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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